王智超与青岛品吉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09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初3713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3713号
原告:王智超,男,199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品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威海路352号。
法定代表人:牟宏颖,总经理。
原告王智超与被告青岛品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吉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智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品吉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智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就青岛市威海路352号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2月15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租金7500元、住房租金1500元、会员刷卡费金446.8元、押金5000元、搬家费300元,共计23246.8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租赁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352号摊位一处,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被告于2019年2月16日通知原告搬家,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与被告协商退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品吉公司未进行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进行了陈述,经本院审查,确认如下事实:
2018年10月1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青岛市威海路352号,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商铺)租赁给原告,租赁期限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半年租金15000元;原告需交纳押金5000元。合同期满后,双方应共同清点室内设备设施,在设施设备良好,且原告已经结清本房屋使用期间所产的的各项费用(如水电、宽带、电话费、停车费、使用房屋期间所产的所有费用等),品吉公司应将全额押金无息退还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半年租金15000元、押金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在租赁期间,原告在被告处尚有446.8元的会员卡消费。
诉讼中原告称被告于2019年春节前通知各租户商场于2019年正月十六开业,正月十六到来之前又通知商场无法再经营了,要求原告搬离租赁摊位。原告自认于2019年2月26日搬离了租赁摊位,并提供了300元搬家费收据一份,证明其搬家产生的费用。
另查明,在本院受理的王怀伟对被告提起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自称因涉案商场经营亏损严重,无力继续经营下去。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被告因经营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下去,导致原被告的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合同解除时间,原告自称被告在2019年正月十六之前通知其不再履行合同,对此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搬家收据以及原告自认的搬离时间,可确认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搬离涉案摊位,合同解除时间应以该时间为准,对原告主张退还租金的起始时间也应以该时间为准,即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租金6493元(15000÷182.5天×79天=6493元),被告应退还原告,原告主张7500元,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押金5000元、会员卡消费446.8元被告亦应退还给原告。原告主张被告退还住房租金1500元,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搬家费3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智超与被告青岛品吉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就青岛市威海路352号商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2月26日解除;
被告青岛品吉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智超退还租金6493元;
三、被告青岛品吉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智超退还押金5000元;
四、被告青岛品吉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智超退还会员卡消费金446.8元;
驳回原告王智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二至四项,由被告青岛品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元,由原告承担92元、被告承担2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文静
人民陪审员  葛增荣
人民陪审员  于风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 洁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