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宿立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9-09-04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初10535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

(2019)鲁0203民初10535号

原告

原告:青岛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波,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553991916C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超,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瑞杰,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宿立勇,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

立案日期

2019年9月4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原告

起诉意见

诉讼

请求

1、请求判令宿立勇支付青岛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5376.08元,违约金4623.92元,共计10000元;2、诉讼费由宿立勇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位于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6号福润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宿立勇系该小区业主,在原告提供服务期间,宿立勇拖欠2013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意见

宿立勇未答辩。

 

经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以东、重庆南路以北、鞍山一路以西、规划路以南为嘉善路南片旧城改造住宅项目,开发商为山东华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赛地产”),小区名称为福润小区。原告于2012年12月31日通过招投标方式承接该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业务。青价格【2012】97号文件核定华赛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1.18元/平方米.月(含电梯费0.4元/平方米.月)。宿立勇系该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户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67平方米,拖欠2013年5月至2018年12期间的物业费。原告对欠费进行过催交。福润小区现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原告当庭放弃对违约金诉求的主张。

裁判理由

原告通过招投标形式进入涉案小区,为包括宿立勇在内的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宿立勇在接受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同时,应履行交纳物业费的法定义务。原告诉求物业费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放弃部分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裁判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宿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青岛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含电梯运行费)5376.08元。

迟延履行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宿立勇负担。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述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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