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4743号
原告:陈炯宝,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敏,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杰,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翟家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翟成温,主任。
被告:翟成温,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陈炯宝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翟家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翟家屯村委会)、翟成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炯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敏、吴志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家屯村委会、翟成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炯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翟家屯村委会、翟成温连带支付工程款等共计191965.45元及利息(本金191965.45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翟家屯村委会、翟成温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1日,陈炯宝与翟家屯村委会签订合同书1份,约定陈炯宝承揽翟家屯全村粉刷花墙、砌沟子、沟底打垫层等工程。陈炯宝按照合同书完成工程后,翟家屯村委会未支付工程款。2012年8月18日,翟家屯村委会为陈炯宝出具证明书1份,约定工程款两年内付清,逾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翟家屯村委会仍未完全支付。2018年12月27日,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确认翟家屯村委会向陈炯宝支付款项为241965.45元,翟家屯村委会于2019年5月1日前付清。时至今日,翟家屯村委会尚有191965.45元未支付。陈炯宝多次催要上述款项未果。
翟家屯村委会未作答辩。
翟成温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7月1日,翟家屯村委会与陈炯宝签订《合同书》,约定由陈炯宝承揽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翟家屯村大街粉刷、垒花墙、砌沟子、沟底打垫基础等工程,双方对工期、验收标准、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涉案工程按期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经双方结算工程款为152425元,2012年8月18日,翟家屯村委会为陈炯宝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涉案工程款为152425元,承诺两年内付清。因翟家屯村委会未按约支付工程款,陈炯宝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诉讼过程中,翟成温代表翟家屯村委会及其本人与陈炯宝签订协议,确认翟家屯村委会应支付陈炯宝工程款152425元、利息55129.58元、违约金16538.87元、诉讼费3872元、律师费14000元,合计241965.45元,该款应于2019年1月4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191965.45元于2019年5月1日前付清,若逾期支付翟家屯村委会应自2019年1月1日起以未付款项为本金按年利率10%支付逾期利息,协议还约定由翟成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诉协议签订后,陈炯宝撤回另案诉讼,翟家屯村委会向陈炯宝支付50000元,余款191965.45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翟家屯村委会欠陈炯宝工程款、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共计191965.4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该欠款翟家屯村委会应予清偿。翟家屯村委会未及时支付全部款项,构成违约,双方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翟家屯村委会应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向陈炯宝支付逾期利息。翟成温作为翟家屯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已书面承诺为陈炯宝涉案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对上述款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翟家屯村委会、翟成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对陈炯宝要求翟家屯村委会支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共计191965.45元及逾期利息(本金191965.45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并要求翟成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翟家屯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炯宝支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共计191965.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金191965.45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
二、被告翟成温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翟家屯村民委员会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8元,减半收取2169元,由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翟家屯村民委员会、翟成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桂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韩德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