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明与刘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02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3549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3549号
原告:王延明,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刘钦新,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王延明与被告刘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延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钦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延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钦新偿还借款1.1万元;2、刘钦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刘钦新因经营需要两次向王延明借款共计1.1万元。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但刘钦新未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分文未还。据此,王延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刘钦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王延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两份,经开庭审查,其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王延明的相关陈述以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确认:王延明与刘钦新系朋友关系,彼此相处得不错。
胶南市源福商店系个体工商户,于2003年11月6日经工商登记依法登记成立,经营者为王延明,经营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百货。
2012年3月12日,刘钦新向王延明借款现金0.5万元,并且在借条上作为欠款人签名、捺印,予以确认。该借款本金刘钦新一直未予返还。2018年1月22日,刘钦新再次向王延明借款现金0.6万元,并且在借条上作为借款人签名、捺印,予以确认。该借款本金刘钦新一直未予返还。
2019年2月27日,王延明提起本案民事诉讼。
法庭审理中,王延明主张,刘钦新曾经向王延明展示过手机上的一条短信息,记载收到刘钦新2200元,但王延明否认收到过这笔钱。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刘钦新先后两次向王延明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延明与刘钦新系朋友关系,彼此相处得不错,并且曾经经营胶南市源福商店或者其他业务,具备交付案涉款项的出借能力,同时王延明因经营需要,会经常使用现金进行交易,手中亦会留存一定的现金备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现王延明持刘钦新出具的两份借条主张尚欠借款本金1.1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刘钦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行为并不可取,视为放弃质证与举证的权利,本案事实已查清,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刘钦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延明借款本金1.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刘钦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坤华
人民陪审员  徐炳翠
人民陪审员  邢 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萍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