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02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1民初13656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1民初13656号
原告: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庄,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惠刚,山东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加丽,山东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婷,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金公司)与被告李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加丽、被告李文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金公司向本院最终提出诉讼请求:1、李文婷偿还惠金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利息1.5万元【0.3万元X5个月(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逾期罚息37941.42元【690元{0.3万元X24%/360天X345天(李文婷六个月未按期支付利息的逾期天数32+124+93+63+32+1)}+37251.42元{315690元(本金30万元+利息1.5万元+逾期罚息690元)X24%/360天X177天(2018年9月9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以及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156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2、确认惠金公司对李文婷抵押房屋(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路2577号53栋一单元2701户,南房地权市字第201177949号)的抵押权合法有效,确认惠金公司在抵押权范围内对抵押房屋拍卖、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李文婷承担诉讼费6727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200元、民事诉讼代理费2.9万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4日,惠金公司与李文婷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文婷向惠金公司借款30万元,同时李文婷签署了还款计划表。同日,李文婷将其名下位于原胶南市滨海大道路2577号53栋一单元2701户房产抵押给惠金公司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因李文婷出现了四次逾期未还利息的情况,经惠金公司多次催要,李文婷一直未能偿还。据此,惠金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李文婷辩称:惠金公司计算的部分利息,李文婷不予认可,具体利息数额请求法院依法核定;惠金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过高;对惠金公司主张的逾期天数与逾期利息不予认可。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相关陈述以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确认:2017年11月24日,惠金公司作为贷款人(甲方)、李文婷作为借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360日),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执行固定年利率12﹪,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按月结息,贷款发放日对应的每月相同时间;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即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就逾期部分,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1‰/天;乙方未按期偿还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甲方可随时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及全部债务,甲方亦有权随时以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及全部债务;乙方违约责任包括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发生借款不能及时足额偿还时,甲方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损失;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或法院或仲裁机构按本合同开头载明的联系地址邮递通知、函件、或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变动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本合同开头载明的李文婷联系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77号53号楼一单元2701户,联系电话为185××××7878。
同日,李文婷作为甲方、惠金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抵押合同,作为前述借款合同的从合同,约定:甲方同意以附件二列明的房产(即坐落于原胶南市滨海大道路2577号53栋1单元2701户、房地产权证的证号为南房地权市字第201177949号)设定抵押为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1、甲方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相应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到期应付未付款项,2、乙方为实现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及担保权益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抵押物财产保险费及其它费用;当事人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日,惠金公司与李文婷签订还款计划表一份,李文婷承诺自2017年12月份起至2018年10月份止,逐月于每月的24日支付借款利息0.3万元,最后于2018年11月23日返还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0.3万元。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借据一份,载明放款日期为2017年12月6日、放款账户户名为李文婷、放款账号为60×××60、到期日期为2018年12月5日。该借款借据作为前述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7年12月4日,借贷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在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惠金公司作为抵押权人,依法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金额为30万元。
2017年12月6日,惠金公司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向李文婷转账30万元,按约实际交付了全部出借款项。
2018年1月5日,李文婷通过张占磊的银行账户向惠金公司转账0.3万元;2018年2月6日、3月7日、5月5日,李文婷分别向惠金公司银行转账0.3万元、0.3万元、0.3万元。以上利息合计1.2万元。之后,李文婷未再向惠金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亦未返还本金。
2018年9月6日,惠金公司通过EMS向李文婷发出一份国内标准快递,详情单载明的收件人为李文婷、电话号码为185××××7878、地址为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77号53号楼一单元2701户,内件品名一栏载明“广州惠金小额贷款公司致李文婷解除合同通知函”。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显示,该邮件于9月8日投递并签收,签收人:单位收发章。
解除合同通知函的落款日期为2018年9月1日,载明:“解除与您签订的《借款合同》,并宣布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于2018年9月1日到期,请您自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支付全部贷款本金叁拾万元、利息壹万贰仟元、未来三个月的既得利息玖仟元及罚息叁万柒仟捌佰元(具体数额及标准以借款合同的约定为准,实际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
惠金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方式告知李文婷及时偿还应付款项,李文婷回复称“我现在经济出现问题!可能得几个月”、“不是不还,得等钱回来”、“用房子做压你们不用担心”。
2018年9月13日,惠金公司与山东惠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惠强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惠强所接受惠金公司的委托,指派叶惠刚、徐加丽律师作为承办律师;律师代理费共计2.9万元,自本合同生效后(叁)日内支付。当日,惠强所向惠金公司开具了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载明的服务名称为经济代理服务*民事诉讼代理费,价税合计为2.9万元。
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前一日,惠金公司委托青岛中嘉联合履约担保有限公司向惠强所银行转账2.9万元,按约支付了律师代理费2.9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惠金公司的申请,依法查封了案涉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惠金公司预交诉讼保全费2520元。因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惠金公司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交纳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2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对李文婷尚欠惠金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以及李文婷仅仅支付前四个月的利息1.2万元的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惠金公司主张的利息、逾期罚息有无法律依据;二、惠金公司主张的民事诉讼代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有无法律依据。
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惠金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电子回单,足以证实其作为出借人于2017年12月6日履行了向借款人李文婷实际交付全部出借款项30万元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李文婷除应当向惠金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之外,还应当支付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的利息1.5万元(0.3万元X5个月)。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1‰/天”,按照日利率=年利率/360的约定,即年利率36%。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惠金公司对于第一笔逾期罚息690元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对于第二笔逾期罚息应当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乘以年利率24%,除以360天,再乘以177天,计得3.54万元。上述两部分逾期罚息合计36090元。除此之外,李文婷还应当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虽然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包括应当负担律师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等贷款人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相关费用损失,但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固定年利率12﹪,并且约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1‰/天,即年利率36%,已经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根据上述已经认定应当由李文婷负担的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罚息、逾期利息,惠金公司无权主张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与民事诉讼代理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李文婷以案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设立了担保物权,故惠金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文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
二、李文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5万元;
三、李文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罚息36090元;
四、李文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五、李文婷以房地产权证的证号为南房地权市字第201177949号的案涉房屋为上述第一至四项确定的款项提供抵押担保,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对抵押的财产经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
六、驳回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27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9247元,由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06元,李文婷负担88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坤华
审判员  陈江远
审判员  刘伟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萍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