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龙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9-03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857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857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李金龙,男,1988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319880205343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夏蔚镇朱家坪村136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李家女姑斜城路12号4号楼202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240号

指控事实

2019年3月12日22时52分许,被告人李金龙饮酒后驾驶鲁B58JY1号小型普通轿车行驶至胶州湾高速公路胶州收费站入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李金龙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mg/100ml。后被告人李金龙经电话传唤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李金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金龙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李金龙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金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范 家 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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