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顺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9-03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851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851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付顺栋,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236号

指控事实

2019年7月13日23时52分许,被告人付顺栋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福州北路南向北行驶至同安路路口处,被交警市北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2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付顺栋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mg/100ml。后被告人付顺栋在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付顺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顺栋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付顺栋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付顺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范 家 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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