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兆庆海通国际物流代理有限公司与江苏雅仕保鲜产业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02
青岛海事法院 (2019)鲁72民初1256号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72民初1256号
原告:青岛兆庆海通国际物流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鄱阳湖路1号2单元604户。
法定代表人:楚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磊,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雅仕保鲜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朱山路8号。
原告青岛兆庆海通国际物流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庆海通公司)诉被告江苏雅仕保鲜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仕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兆庆海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磊到庭参加诉讼,雅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兆庆海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雅仕公司支付海运费7140美元。事实和理由:双方系商业合作关系。截至2019年5月5日,雅仕公司欠兆庆海通公司海运费7140美元。雅仕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雅仕公司未答辩。
兆庆海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雅仕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兆庆海通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兆庆海通公司接受雅仕公司的委托,为雅仕公司办理了SNKO024161102118号提单项下货物的订舱、陆运、报关、报检等货运代理业务,并对外垫付了海运费71400美元及人民币1500元。
兆庆海通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雅仕公司发出费用明细后,又于2017年1月4日向雅仕公司开具了金额相当于71400美元及人民币1500元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
雅仕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兆庆海通公司支付了64260美元,后又支付了人民币1500元,尚欠7140美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兆庆海通公司接受雅仕公司的委托,为雅仕公司办理出口货物的货运代理业务,双方已形成了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雅仕公司系货运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兆庆海通公司系受托人。
兆庆海通公司作为雅仕公司的货运代理人,已为雅仕公司办理完成货运代理业务,并为雅仕公司的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兆庆海通公司已为雅仕公司垫付海运费71400美元及人民币1500元,扣除雅仕公司已支付的64260美元及人民币1500元,雅仕公司仍应支付兆庆海通公司海运费7140美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江苏雅仕保鲜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青岛兆庆海通国际物流代理有限公司海运费7140美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7元,由江苏雅仕保鲜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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