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与赵焕友、李凤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8-19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2359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2359号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负责人:孙磊,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龙,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系工作人员。
被告:赵焕友,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下落不明。
被告:李凤霞,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下落不明。
被告:王世见,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赵焕法,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下落不明。
被告:王丁宁,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以下简称“胶南大村支行”)与被告赵焕友、李凤霞、王世见、赵焕法、王丁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胶南大村支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龙、被告王丁宁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清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焕友、李凤霞、王世见、赵焕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胶南大村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199142.73元,合计本息人民币999142.73元(截至2018年11月2日)及全部付清本息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息及罚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赵焕友2016年6月23日签订了青农商胶南大村支行个借字2016年第123号《个人借款合同》,同时与李凤霞、王世见、王丁宁、赵焕法签订了青农商胶南大村支行高保字2016年第12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赵焕友人民币80万元,月利率7.71875‰,李凤霞、王世见、王丁宁、赵焕法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于2018年6月21日到期,经多次催收,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丁宁辩称,担保属实,但对于原告主张的复息及罚息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审查。
被告赵焕友未提出答辩。
被告李凤霞未提出答辩。
被告王世见未提出答辩。
被告赵焕法未提出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利息计算明细、证明各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王丁宁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23日,胶南大村支行与赵焕友签订(青农商胶南大村支行)个借字2016第123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赵焕友向其借款80万元,借款用途是木耳种植,期限为2016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借款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95%确定。借款人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
2016年6月23日,胶南大村支行与李凤霞、王世见、王丁宁、赵焕法签订(青农商胶南大村支行)高保字2016年第12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李凤霞、王世见、王丁宁、赵焕法愿为债权人在债务人赵焕友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120万元;债权人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保证人按原币种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决算期届至之日起两年。
2016年6月24日,胶南大村支行为赵焕友发放贷款80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6月21日,贷款利率为月7.71875‰。至2018年11月2日尚有本金80万元、利息199142.73元未归还。
本院认为:胶南大村支行与赵焕友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以及与李凤霞、王世见、王丁宁、赵焕法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合同的约定自觉履行。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当按约定的时间及时将借款本息偿还胶南大村支行,其未按时偿还,应当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即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一切费用。双方在合同中因对逾期利息及复利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计息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80万元、利息199142.73元(截至2018年11月2日)以及付清本息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本院予以支持;胶南大村支行与李凤霞、王世见、王丁宁、赵焕法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李凤霞、王世见、王丁宁、赵焕法应当对其担保实际形成的债权在最高额120万元的范围内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综上,胶南大村支行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赵焕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199142.73元(截至2018年11月2日)以及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付清本息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
二、李凤霞、王世见、王丁宁、赵焕法对上述第一项规定的债务在12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91元,由赵焕友负担。李凤霞、王世见、王丁宁、赵焕法对此款在12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广银
审判员  庄 照
审判员  赵桂修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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