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初2870号
原告:比夫家人(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B区安庆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马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军,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地球港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6号地下1层、1-2层。
法定代表人:朱宝环。
原告比夫家人(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夫公司”)诉被告青岛地球港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球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比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地球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比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地球港公司支付货款125124.05元及银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地球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5日,比夫公司、地球港公司双方签订《地球港商品采购框架合同》,约定地球港公司向比夫公司采购牛肉等肉类制品,比夫公司根据地球港公司的订单供货,结账周期为收货后15天。合同签订之后,比夫公司按照地球港公司所下订单为地球港公司供应肉类制品,但地球港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截止2018年12月31日,地球港公司共计拖欠比夫公司货款125124.05元,后经比夫公司多次催要,地球港公司至今仍未支付。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判令地球港公司立即支付该款项,并承担该部分款项自比夫公司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地球港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核。地球港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核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15日,地球港公司(买方)与比夫公司(卖方)签订《地球港商品采购框架合同》,约定地球港公司通过EC平台向比夫公司发送电子订单,比夫公司可登陆该平台查看订单详细信息;地球港公司、比夫公司双方约定结算账期15天,账期为固定期限段,以自然月为基础进行划分,自每月1日起算;双方同意按每个账期内地球港公司含税净进货额的3.5%对地球港公司进行奖励;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地球港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框架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2018年5月21日,比夫公司向地球港公司供货加拿大比夫家人牛小排1箱、澳大利亚比夫家人牛前胸肉1箱、比夫家人澳洲烧烤片1箱、澳大利亚比夫家人金钱腱1箱、澳大利亚比夫家人雪花牛腩块67箱、澳大利亚比夫家人牛肋排3箱,价格49665元;2018年5月21日,比夫公司向地球港公司供货澳大利亚比夫家人调理黑胡椒牛排8箱、澳大利亚比夫家人调理菲力牛排8箱、澳大利亚比夫家人调理沙朗牛排4箱、澳大利亚比夫家人调理西冷牛排1箱、澳大利亚比夫家人红酒香肠1箱、澳大利亚比夫家人白兰地香肠1箱、比夫家人藤椒眼肉牛排8箱、比夫家人藤椒西冷牛排8箱、比夫家人儿童牛排(小公主)9箱、比夫家人儿童牛排(小王子)10箱、比夫家人儿童牛排(香草)10箱;价格27983.6元(28304元-320.4元),共计77648.6元(49665元+27983.6元),扣除奖励金额2717.7元(77648.6元×3.5%),应结金额为74930.9元(77648.6元-2717.7元)。
2018年5月21日,比夫公司向地球港公司供货比夫家人儿童牛排(小公主)1箱,价格320.4元,扣除奖励金额11.21元(320.4元×3.5%),应结金额为309.19元(320.4元-11.21元)。
2018年6月19日,比夫公司向地球港公司供货澳大利亚比夫家人精修牛腱30箱,价格22050元,扣除奖励金额771.75元(22050元×3.5%),应结金额为21278.25元(22050元-771.75元)。
2018年6月19日,比夫公司向地球港公司供货澳大利亚比夫家人调理黑胡椒牛排3箱、澳大利亚比夫家人调理菲力牛排3箱、澳大利亚比夫家人调理沙朗牛排3箱,价格3240元,扣除奖励金额113.4元(3240元×3.5%),应结金额为3126.6元(3240元-113.4元)。
2018年8月4日,比夫公司向地球港公司供货澳大利亚比夫家人精修牛腱9箱,价格6615元,扣除奖励金额231.53元(6615元×3.5%),应结金额为6383.47元(6615元-231.53元)。
2018年8月4日,比夫公司向地球港公司供货澳大利亚比夫家人调理黑胡椒牛排4箱、澳大利亚比夫家人调理菲力牛排4箱、澳大利亚比夫家人调理沙朗牛排4箱、澳大利亚比夫家人红酒香肠2箱、澳大利亚比夫家人白兰地香肠2箱,价格7320元,扣除奖励金额256.2元(7320元×3.5%),应结金额为7063.8元(7320元-256.2元)。
2018年8月29日,比夫公司向地球港公司供货澳大利亚比夫家人精修牛腱27箱,价格19845元;2018年10月5日,比夫公司向地球港公司供货澳大利亚比夫家人精修牛腱20箱、澳大利亚比夫家人雪花牛腩块20箱,价格27750元,共计47595元(19845元+27750元),扣除奖励金额1665.83元(47595元×3.5%),应结金额为45929.17元(47595元-1665.83元)。
2018年10月5日,比夫公司向地球港公司供货澳大利亚比夫家人调理黑胡椒牛排10箱、澳大利亚比夫家人调理菲力牛排10箱、澳大利亚比夫家人调理沙朗牛排10箱、比夫家人藤椒眼肉牛排5箱、比夫家人藤椒西冷牛排5箱,价格15450元,扣除奖励金额540.75元(15450元×3.5%),应结金额为14909.25元(15450元-1540.75元)。
上述应结金额共计173930.63元(74930.9元+309.19元+21278.25元+3126.6元+6383.47元+7063.8元+45929.17元+14909.25元)
3.2018年10月9日,地球港公司向比夫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02×××69支付货款14000元。
4.2018年11月11日,比夫公司收到地球港公司退回货物澳大利亚比夫家人精修牛腱75袋,价格3675元;澳大利亚比夫家人调理菲力牛排120袋,价格1080元;澳大利亚比夫家人调理黑胡椒牛排120袋,价格1080元;澳大利亚比夫家人调理沙朗牛排120袋、比夫家人藤椒眼肉牛排600袋、比夫家人藤椒西冷牛排30袋,价格2484元;澳大利亚比夫家人精修牛腱300袋、澳大利亚比夫家人雪花牛腩块300袋,价格27750元,共计36069元,扣除奖励金额1262.42元(36069元×3.5%),应结金额为34806.58元。
本院认为,地球港公司与比夫公司签订的《地球港商品采购框架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夫公司依约供货,地球港公司未按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因此比夫公司有权要求地球港公司立即支付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扣除地球港公司已经支付的货款14000元和退货款34806.58元,地球港公司还应支付货款125124.05元(173930.63元-14000元-34806.58元)。地球港公司未及时付款,应当赔偿逾期付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比夫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地球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地球港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比夫家人(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5124.0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25124.0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2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青岛地球港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
人民陪审员 司 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