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7208。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阳,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
被告 |
被告:李坚,男,1977年9月5日生,汉族。 |
|||
案由 |
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
立案日期 |
2019年8月14日 |
|
适用程序 |
简易程序 |
是否公开 审理 |
是 |
|
原告 起诉意见 |
诉讼请求 |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保险理赔款31 911.57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付保费4 526.65元;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20 923.97元(自2016年10月31日起以理赔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26日为20 923.97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
事实和 理由 |
被告为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下称“光大银行”)申请贷款,被告向原告投保,原告经审核同意承保,并与被告签订保险单,约定被保险人为光大银行,并就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费金额及支付方式、理赔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做出了约定。同日原告向光大银行出具“审批意见表”;被告据此与光大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66 000元。但被告自2016年8月10日起再未向光大银行足额偿还该期贷款,也再未向原告支付保费;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依据保险单的约定向光大银行承担了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31 911.57元。原告理赔后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拒不支付理赔款及欠付保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
|||
被告 答辩意见 |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是,现在我没有能力,要求分期偿付;要求本金、利息打折。 |
|||
认 定 的 事 实 |
2014年11月10日,光大银行与被告李坚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附表关于贷款细节约定:被告向光大银行贷款66 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6.15%上浮40%执行,首期执行贷款年利率8.6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罚息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至当期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100%。贷款发放采取自主支付。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本付息方式偿还本息,贷款本息按月共分36期对日偿还,具体还款金额及还款日期以贷款人提供的还款计划表为准。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被告若发生未按时足额还款等情况即构成违约,光大银行有权采取要求被告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或消除违约状态等措施。2014年11月7日,被告李坚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合同约定投保人为被告,被保险人为光大银行,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金额为78 474元,保险期间自上述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每月保费率1.9%,每月保费1 254元,投保人应按投保时约定每月交付保险费,缴费日期为银行扣款之日;特别约定第三条,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80天(不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交纳违约金;特别约定第四条,投保人出现逾期或者提前还款的,保险人均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投保人还款按照保费、被保险人规定的相应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保险人理赔后,保险人均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特别约定第五条,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这段时间,未支付的应缴保费。2014年11月10日,光大银行即墨支行向被告发放借款66 000元。因2016年8月之后的到期贷款被告未能按时清偿,2016年10月31日,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被保险人光大银行即墨支行履行了保险责任,偿还借款本息合计31 911.57元。 另查明,被告李坚尚欠原告保费4 526.65元。 |
|||
裁 判 理 由 |
被告李坚与光大银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以及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光大银行的借款提供保证保险,因被告未能清偿到期欠款,原告按照保单约定于2016年10月31日向光大银行进行理赔。原告在理赔后有权按照《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约定向被告追偿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31 911.57元、未付保费4 526.65元以及违约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
|||
裁判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
|||
裁判主文 |
一、被告李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31 911.57元; 二、被告李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4 526.65元; 三、被告李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约损失(以 31 911.57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损失)。 |
|||
迟延履行责任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诉讼费用 |
案件受理费1 234元,减半收取617元,由被告李坚负担。 |
|||
上诉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审判组织与 判决时间 |
审 判 员 展建强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梦娇 |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