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28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及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逮捕。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19]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仙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7年6月30日左右,被告人潘某某先后两次至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的XX大学研究生3号公寓南侧,窃取蓝黄相间361度牌T恤一件、黑色T恤一件,后于2017年7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2.2018年6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XX社区19号一单间窗前,窃取黑色NIKE牌衣服一件,后于2018年6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3.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潘某某先后三次至青岛市黄岛区XX店内,窃取郎牌特曲二瓶、蓝瓷汾酒一瓶,共价值人民币689元。
4.2018年10月,被告人潘某某先后三次至青岛市黄岛区XX超市内,窃取金六福白酒三瓶,共价值人民币418.4元。
5.2019年3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潘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XX超市前湾港路店内,窃取小瑯高白酒一盒,价值人民币1180元。
6.2018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潘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XX店内,窃取月饼一盒,价值人民币45元。
7.2019年5月2日上午,被告人潘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XX店内,窃取三十年青花瓷汾酒一瓶,价值人民币780元。
8.2019年5月6日中午,被告人潘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XX店内,窃取青花二十年汾酒一瓶,价值人民币450元。
综上,被告人潘某某盗窃13次,窃取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562.4元。案发后,潘某某在XX店内窃取的郎牌特曲二瓶、蓝瓷汾酒一瓶;在XX超市内窃取金六福白酒三瓶;在XX店窃取的青花二十年汾酒一瓶已扣押发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潘某某向被害人退赔所盗窃的剩余财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侯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亮书记员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