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福霞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29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842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842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崔福霞,女,1965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419651213312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夏庄镇郭家屋子村185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220号

指控事实

自2019年1月份起,被告人崔福霞在其经营的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10号舒客居旅馆207房间内,提供麻将机、塑料牌等工具,聚集他人赌博,并从中抽成获利人民币13000元。

2019年5月10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10号舒客居旅馆207房间内,将被告人崔福霞及参与赌博人员仲崇培、崔旭、张作运抓获(崔旭、张作运已行政处罚),并当场缴获涉案物品一宗。

指控罪名

开设赌场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崔福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福霞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崔福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福霞主动缴纳罚金并退缴违法所得,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崔福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崔福霞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麻将一副、二维码展示牌一副、筹码四十四张,依法予以没收,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范 家 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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