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9754号
原告:王晓艳,女,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斐,青岛西海岸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耿翠,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王晓艳与被告耿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斐、被告耿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晓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家具款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2日,原告、被告签订《商品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衣柜、床等家具,价款共计37500元。后因被告一个衣柜不要了,实际总价款为25000元,被告支付原告17500元,欠付7500元。
被告耿翠辩称,其中一个衣柜原告未交货,被告一直未收到,原告交付的家具有质量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
2016年10月12日,原告、被告签订《商品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顶箱柜一套价格15000元,三门衣柜一件价格13800元,床一套价格10000元,优惠后价款共计37500元。后被告并未实际从原告处购买三门衣柜。被告购买当日支付定金500元,并在之后分四次向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17000元,以上共计支付原告货款17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应否支持。本案中,原告认可收到合同约定的顶箱柜和床,原告主张顶箱柜和床的价款共计25000元,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但提出家具有质量问题需要修复。经查,双方合同签订于2016年10月,家具在合同签订后进行了交付,被告主张家具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且交货至今已经超过两年多时间,故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25000元,已经支付原告17500元,还应支付原告7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耿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晓艳货款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耿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伟春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