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1275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磊,男,199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务工。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磊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管春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磊酒后驾驶鲁B×××××号银色江淮和悦小型轿车沿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双珠路与琅琊台路路口处在等红绿灯过程中睡着,后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杨某磊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在被告人杨某磊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被告人杨某磊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磊酒后驾驶鲁B×××××号银色江淮和悦小型轿车沿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双珠路与琅琊台路路口附近,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杨某磊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在被告人杨某磊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杨某磊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
以上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办案说明等;证人杨某、王某、吴某证言;被告人杨某磊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磊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磊系自首,本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曹旭晶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子涵
书记员陈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