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
|
|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本科文化,无业,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
|
|
辩护人 |
无 |
|
|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351号 |
|
指控事实 |
2018年11月8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B566K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开发区太行山路四中路段与宋某某驾驶的鲁BT1618号出租车发生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刘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2.4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2mg/100ml,属醉酒状态。 |
|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
|
量刑建议 |
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二万五千元。 |
|
|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
|
判决理由 |
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发生事故后赔偿被害人损失,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
|
|
判决结果 |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
|
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
审 判 员 栾 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杨好丽 书 记 员 范 民 |
||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