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晓勇与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8-23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4民初3667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4民初3667号
原告:段晓勇,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英,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娟,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山河路702号55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郭洪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莱阳信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段晓勇与被告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速通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晓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英、柳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速通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晓勇诉称,其分别于2015年7月15日、2016年1月14日与被告青岛速通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四份,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鲁B×××××号、鲁B×××××号、鲁U×××××号、鲁U×××××号车辆挂靠在被告名下从事货物运输业务。2017年4月12日,双方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上述车辆租赁给被告,每年租赁费为720000元,租赁期限为两年。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租赁费。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4月12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2、被告将鲁B×××××号、鲁B×××××号、鲁U×××××号、鲁U×××××号车辆返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3、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647474元(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违约金198000元,共计845474元,并承担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被告支付原告按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的车辆使用费(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车辆过户之日止);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青岛速通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原告段晓勇(乙方)与被告青岛速通公司(甲方)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两份,约定乙方将自购的鲁B×××××号、鲁B×××××号(鲁B×××××号)东风牌汽车挂靠在甲方名下从事货物运输业务,挂靠期限分别为3年、5年,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及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每年每辆车的挂靠管理费为1500元。2016年1月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又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两份,约定乙方将自购的鲁U×××××号、鲁U×××××号东风牌汽车挂靠在甲方名下从事货物运输业务,挂靠期限均为3年,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每年每辆车的挂靠管理费为2500元。2017年4月12日,双方又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上述四辆汽车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年,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每年租赁费按每车180000元计算,每年租赁费为720000元,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付清本季度的租赁费,并约定如被告违约,须承担按剩余租赁期间租金计算的违约金,如原告违约,应将前期收取租金返还给被告。
另查明,原告段晓勇于2015年1月11日通过朱玲的银行账户(卡号为62×××60)向被告青岛速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洪福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2×××07)转账350000元。庭审中,原告主张该款用于购买鲁B×××××号东风牌厢式运输车、车厢安装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通过朱玲的银行账户(卡号为62×××60)向郭洪福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2×××07)转账350000元。庭审中,原告主张该款用于购买鲁B×××××号东风牌厢式运输车、车厢安装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通过何海龙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2×××94)向郭洪福的银行账户(账号为37×××55)转账200000元,于2015年9月24日通过段晓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2×××73)转账200000元,于2015年10月28日转账200000元,共转账600000元。庭审中,原告主张上述款项用于购买鲁U×××××号与鲁U×××××号东风牌汽车、车厢安装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被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鲁B×××××号车辆保证金20000元,收款方式为运费代扣,于2016年1月30日收据一份,载明收到鲁B×××××号车辆保证金20000元,收款方式为运费代扣,于2016年8月24日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鲁U×××××号及鲁U×××××号车辆保证金40000元,收款方式为班车费代扣。
又查明,2015年1月19日,被告青岛速通公司因购买鲁B×××××号东风牌厢式运输车支出240000元。2015年5月20日,被告因购买鲁B×××××号东风牌厢式运输车支出250000元。2015年10月28日,被告因购买鲁U×××××号、鲁U×××××号东风牌厢式运输车分别支出255000元、251500元,并于2015年12月16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均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后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出具《个人汽车贷款结清证明》两份,载明借款人已结清鲁U×××××号、鲁U×××××号车辆全部贷款本息,可以解除抵押。上述四辆东风牌厢式运输车现均登记在被告名下,自2018年4月11日起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等法院多次查封。
再查明,庭审中,原告段晓勇自认于2017年12月5日收到被告青岛速通公司返还的保证金50000元,于2018年12月12日收到被告支付的136000元(含保证金30000元、保险理赔款62370元、利息6000元及租赁费37630元),于2018年2月13日收到被告支付的租赁费130000元。综上,原告共收到被告支付的租赁费167630元(37630元+1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段晓勇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而车辆挂靠合同是指道路客运、货运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资质,以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段晓勇与被告青岛速通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因经营不善,无法按照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原告租赁费,致使《车辆租赁协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据此要求解除《车辆租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案情,本院认定合同解除的时间为起诉之日,即2018年5月22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647474元(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因庭审中原告认可收到被告支付的租金167630元,故本院仅支持原告租赁费612370元(180000元÷12月×13月×4车-167630元)(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98000元并承担利息的主张,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高出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本院仅支持原告违约金183711元(612370元×30%)。原告提交的《车辆挂靠协议书》、《车辆租赁协议》以及相关银行交易记录可以证实原告系鲁B×××××号、鲁B×××××号、鲁U×××××号、鲁U×××××号东风牌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且鲁U×××××号、鲁U×××××号东风牌厢式货车的抵押贷款已全额清偿,故原告请求确认该四车辆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四辆车的主张,因原告在庭审中已认可该四辆车现由原告管理使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返还车辆期间(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车辆过户之日止)的占用使用费,本案不予一并处理,原告可待车辆过户后持有效证据另行主张。被告青岛速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段晓勇与被告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于2018年5月22日解除;
二、鲁B×××××号、鲁B×××××号、鲁U×××××号、鲁U×××××号东风牌厢式货车归原告段晓勇所有,被告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车辆的转移登记手续,相应的税费由原告承担;
三、被告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段晓勇租赁费612370元、违约金183711元,共计796081元;
四、驳回原告段晓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55元,由原告段晓勇负担494元,由被告青岛速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67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萍
人民陪审员 李 翠
人民陪审员 纪利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仇玉蓉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