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太夏与刘世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8-20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初5884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5884号
原告:刘太夏,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刘世合,男,194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太安,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子。
原告刘太夏与被告刘世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太夏,被告刘世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太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太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765.02元、误工费3600元(120元/天×30天)、护理费1200元(100元/天×12天)、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100元/天×10天),共计8865.0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3日,原告在即墨市因琐事被被告打伤,原告后到医院治疗,被告对原告损失一直未予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刘世合辩称,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过高,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20元/天计算,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进行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刘太夏、被告刘世合系同村村民,两家房屋前后相邻。2019年3月3日,被告刘世合找到原告商议排水问题,两人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因此心生怒气,打了原告一耳光,原告未还手。当日,原告到青岛市即墨区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并花费医疗费2765.02元。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病历、医疗费单据等证据和公安机关案卷材料等在案证明,且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双方因生活琐事意见不合,被告刘世合未能采取冷静、克制的方式进行沟通,反而心生怒气打伤原告,对原告因此产生的合理花费应予赔偿。原告主张其医疗费2765.02元、交通费3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且要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其误工费3600元(120元/天×30天),因原告已年满61周岁,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及误工损失,对于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其护理费1200元(100元/天×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100元/天×10天),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世合赔偿原告刘太夏医疗费2765.02元。
二、被告刘世合赔偿原告刘太夏交通费300元。
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65.0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刘太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世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文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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