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德与刘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8-2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初5888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5888号
原告:王全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松洋,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卫,男。
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王全德与被告刘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本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松洋,被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运费9930元并支付从2018年8月3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多次雇佣原告运送货物,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运费9930元。被告拒不支付,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是公司雇佣原告,不是我雇佣的,公司名字记不清了,多少钱我也记不清。我多次帮原告找公司领导要钱,领导姓王,叫什么不知道。没有联系电话,厂倒闭了联系不上。去年是我找的原告,今年是公司合伙人找的原告,合伙人姓张,也联系不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自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被告多次通过微信指示原告为其送货,原告多次与被告核对运费,被告均未提出异议。2018年8月31日,原告在微信中陈述“去年6800元,今年3130元,共计9930元。”被告回复“我给你办一张扶贫卡,可以用2万,不用还,顶账行吗?”原告陈述“还是给我钱为好”被告回答“那就得等了”。
本院认为,被告陈述其代公司雇佣原告送货,但不能说明公司名称,也无法提供联系方式,该抗辩理由本院无法采纳。被告在微信聊天中认可欠付原告运费9930元,应向原告支付。
原告在2018年8月31日向被告催讨运费,被告未支付,应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等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卫支付原告王全德运费9930元;
二、被告刘卫支付原告王全德利息,以993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王全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卫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牛兆鑫
人民陪审员  徐振玲
人民陪审员  刘月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左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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