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艳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21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刑初513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513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韩艳侠,女,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
判决结果
被告人韩艳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索 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洪娟
书 记 员  贾贝贝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139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7月9日7时许,被告人韩艳侠酒后驾驶鲁BD33B3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长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城路小学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抽取的韩艳侠血样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韩艳侠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韩艳侠的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
查明事实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韩艳侠已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艳侠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该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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