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098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由某某,女,1992年1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尚志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国庆、王钊,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19]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由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钊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8月22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被告人由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情况下,通过工作便利自日本购买日本品牌香烟带回国内,或从其他同事手中收购香烟,出售给买家王某,先后七次进行的交易金额共计74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烟草专卖制度,明知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而非法销售日本香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由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由某某系初犯;2、被告人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告人由某某有悔罪表现;4、自愿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由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1500元。
经本院委托,黑龙江省尚志市司法局出具尚司调意(2019)032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结果对被告人由某某同意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由某某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自愿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依法发还被告人由某某(由扣押机关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