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李京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8-22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3民初3247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民初3247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于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锋,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京良,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与被告李京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锋、被告李京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844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5日,被告驾驶鲁B×××××号小型汽车与原告处投保的李志强驾驶的鲁B×××××号小型汽车相撞,致两车损,经李沧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向被保险人李志强支付8449元后依法取得对被告追偿的权利。
被告李京良辩称,对事故认定责任划分有异议,不认可全责,对修车费用不了解。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原告提交事故认定书;2.原告提交出险车辆信息表;3.原告提交维修发票、机动车辆估损单;4.原告提交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赔偿协议权益转让书及付款凭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5日9时11分,被告李京良驾驶鲁B×××××号轻型普通货车在青岛市李沧区与与案外人李志强驾驶鲁B×××××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李沧大队认定,被告李京良负全部责任,案外人李志强无责任。
被告李京良系鲁B×××××号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鲁B×××××号小型越野客车经维修共花费8449元,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将上述维修费支付维修方青岛东联佳士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庭审中被告未就维修费用提出异议。2019年3月13日,案外人李志强向原告出具赔偿协议及权益转让书,载明将8449元赔偿款的追偿权全部移交给原告。
本院认为,涉案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李沧大队认定,被告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即被告应当承担案外人李志强因涉案事故发生的全部损失。案外人因涉案事故发生车辆维修费8449元,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已经依据保险合同将上述维修费用支付维修方,依法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有权就该维修费向被告追偿,故原告之诉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京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赔偿金84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萌
书记员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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