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峰与孟宪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8-22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11964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1964号
原告:王瑞峰,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
被告:孟宪飞,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
原告王瑞峰与被告孟宪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宪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瑞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3日14时30分许,被告孟宪飞驾驶鲁B×××××号小型面包车与原告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孟宪飞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修车费9700元,扣除交强险已付2000元,剩余7700元,评估费500元,以上共计8200元。
被告孟宪飞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3日14时30分许,被告孟宪飞驾驶鲁B×××××号小客车沿村内路由东向西行至市美村,与原告王瑞峰驾驶鲁B×××××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致两车受损,孟宪飞受伤。该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孟宪飞负事故全部责任。
鲁B×××××号轿车登记车主为原告王瑞峰,该车经青岛纳川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认定损失为12100元,原告为此支出评估费500元。原告提供的修车明细和发票显示原告因维修车辆支出9700元。
对上述事实,本院已经核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孟宪飞驾车与原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孟宪飞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本院开庭调查核实,认为该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孟宪飞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的损失应确认如下:
1、根据原告提供的维修发票和明细,原告主张车辆损失为9700元较为适宜,本院予以支持。
2、根据原告提供的评估费票据,原告的评估费应确认为500元。该费用系为确定车辆损失程度支出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各项财产损失共计应确认为10200元,扣除鲁B×××××号小客车交强险公司已经支付的2000元,被告孟宪飞应赔偿原告8200元。被告孟宪飞虽未到庭,但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可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宪飞赔偿原告王瑞峰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82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户名:王瑞峰;账号:62×××7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黄岛支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孟宪飞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53元,被告孟宪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25元(户名:王瑞峰;账号:62×××7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黄岛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丽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晓东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