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安政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22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2019)鲁7102刑初28号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7102刑初28号
公诉机关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钟安政,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青铁检一部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安政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安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钟安政为图工作便利,在未取得相关单位授权的情况下,伪造了“上海泉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上海庞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安徽省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华联燃料物资供应中心”五单位的印章。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钟安政携带伪造的5枚印章在淄博火车站乘车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到案后,被告人钟安政如实供述了自己伪造公司印章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安政伪造公司印章,扰乱公共秩序,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钟安政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钟安政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安政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钟安政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安政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
二、扣押在案的印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蒋慧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子仪
书记员祝帆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