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084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青岛海西玉龙广告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2018年7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9月6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决定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菡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孟某某在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11日晚22时许饮酒后驾驶鲁B×××××号轿车行驶到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路与五台山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后经检测,在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通知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孟某某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8年9月6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孟某某到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接受讯问,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曾因本案的犯罪事实受过行政处罚,行政罚款可以折抵罚金。根据被告人孟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罚款一千元折抵罚金一千元,罚金一万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