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玉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22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831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831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董玉文,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暂住青岛市市北区。2009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218号

指控事实

2018年7月2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董玉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燃油二轮摩托车沿长沙路西向东闯红灯行驶至重庆南路、长沙路路口处,适遇万某驾驶鲁BXXXXX号小型轿车沿重庆南路南向北行驶至此,无号牌燃油二轮摩托车前部与鲁BXXXXX号小型轿车左侧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董玉文受伤,被告人董玉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送检的董玉文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5mg/100ml。后被告人董玉文在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董玉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玉文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董玉文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董玉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延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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