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15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268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1268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4月1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客车至青岛市黄岛区小学,因发生纠纷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4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在被告人吕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吹气单等书证;2、证人高某、于某等证言;3、被告人吕某供述;4、乙醇检验报告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吕某至公安机关,后被告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接警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证人高某、于某的证言、被告人吕某的供述,证实案发事实;吹气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有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等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沁
书记员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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