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领与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修七园村民委员会、青岛港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8-16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2005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2005号
原告:王世领。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修七园村民委员会。
被告:青岛港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王世领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修七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修七园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青岛港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港区保洁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王世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见、李维春,被告修七园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千,被告青岛港区保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封子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世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修七园村村民,系修七园村205号房屋的房主,原告的房屋位于胡同最东户,房屋东山及院墙紧邻该村南北中心街道,与街道中间间隔排水沟。2018年7月22日,原告回家时发现,被告在原告房屋东山墙外放置的垃圾车越过排水沟撞在原告房屋东山墙体上,该垃圾车将原告房屋东山外墙撞损,房屋东山墙体内侧出现大面积水泥脱落,墙砖外漏,墙体开裂倾斜,与屋内水泥地面连接处出现巨大裂缝。原告遂找到被告修七园村委会,当日被告村委会主任周升芳、委员王乃其、王文响、王乃响等共同至原告家中查看房屋受损情况,当场承认被告给原告房屋造成损坏的事实,并现场开会同意赔偿原告房屋损失。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按照承诺赔偿原告房屋损失,但被告以村内无法报账为由不予赔偿,只承诺为原告修补已损坏的部分墙体。原告认为,被告给原告房屋造成损害的事实清楚,原告房屋墙体开裂、倾斜,受损严重,现被告拒绝赔偿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修七园村委会辩称,被告村内的环境卫生均由政府委派的环卫公司负担,环卫工人的工资都由该公司发放,村里不同意赔偿,故原告所诉与被告村委会无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青岛港区保洁公司辩称,被告公司工作范围是村内主要支街和排水沟的生活垃圾收集,收集的垃圾就放到涉案类型的铁箱中,铁箱的位置由村里定,该铁箱的清运由市政集团清运公司负责,与被告青岛港区保洁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王世领的房屋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修七园村205号,其房屋位于所在胡同的最东户,房屋东山外放置装垃圾的铁皮垃圾车一个。2018年7月,王世领房屋的东山被该铁皮垃圾车撞到而受损。
经原告王世领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中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因铁皮垃圾车撞击对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修七园205号房屋东山墙体损坏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2019年7月19日,中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做出鉴定结论:本工程鉴定造价金额为8983.81元。原告王世领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元。
原告王世领对该报告书真实性无异议,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损失评估合法有效。两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该报告书评估的标准是按照商混等高标准进行的评估,没有按照原告原来的房屋材质进行评估,故评估的价值太高,且原房屋也没有圈梁等结构,评估报告中也对此做了评估,故请求法院依法确定重新评估。
本院认为,被告主张评估价值过高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其主张重新评估本院亦不予准许,对于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修七园村委会提交2018年4月1日签订的《黄岛区海青镇环境卫生作业承包合同》,青岛港区保洁公司系该合同中的承包人,合同载明:“…第二条承包范围海青镇64个行政村庄全域环境卫生保洁和垃圾收集工作。…第五条保洁范围内垃圾桶和果皮箱的按位摆放、定期清洗、维护使用,垃圾的按时清掏及垃圾桶周围、底盘的保洁。…第七条清扫、保洁、清除的垃圾及时清运至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垃圾场所由甲方指定。…第十七条服务承包期限为1年。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原告王世领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不能免除修七园村委会的责任,该垃圾箱属于村内公共卫生设施,被告修七园村委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青岛港区保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青岛港区保洁公司对合同没有异议,但主张铁箱是由清运公司放置的,不在其管理范围之内。
原告王世领主张涉案垃圾箱是村内公共卫生设施,被告村委会对村内的所有公共设施有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被告青岛港区保洁公司认可被告修七园村委会提交的证据,该合同内容明确显示其对涉案垃圾箱的管理也有责任,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亦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青岛港区保洁公司自认垃圾桶的位置是由其和被告修七园村委会共同设置,垃圾桶的载运由其员工处理。因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修七园村委会主张垃圾清扫、清运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责任。被告青岛港区保洁公司主张铁箱所有权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交的照片、录音、视频、集体土地使用证,被告修七园村委会提交的黄岛区海青镇环境卫生作业承包合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为凭,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修七园村委会提交的《黄岛区海青镇环境卫生作业承包合同》显示被告青岛港区保洁公司负责海青镇64个行政村庄全域环境卫生保洁和垃圾收集工作,涉案铁皮垃圾车位于该区域内,事故发生的时间亦在服务承包期限内,故原告主张由被告青岛港区保洁公司承担因铁皮垃圾车撞击对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修七园205号房屋东山墙体造成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青岛港区保洁公司主张垃圾箱与其无关,由清运公司负责,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青岛港区保洁公司应赔偿的数额应为10983.81元(8983.81元+2000元)。原告主张由被告修七园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港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世领赔偿10983.81元;
二、驳回原告王世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青岛港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宁
人民陪审员  赵开金
人民陪审员  冯焕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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