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堃、张印香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16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659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65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刁堃,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青岛市崂山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睿遥,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印香,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利民,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廷刚,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莱西市,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晓鸿,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青岛市崂山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堃、张印香、李廷刚、刘晓鸿犯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刁堃、张印香、李廷刚、刘晓鸿认罪认罚并具结悔过,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新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堃及其辩护人徐睿遥、被告人张印香及其辩护人赵利民、被告人李廷刚、被告人刘晓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被告人刁堃、张印香成立青岛盛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由张印香担任法定代表人,刁堃为股东。2018年年底,为套取公司资金少缴税款,二人预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
2019年1月,经被告人张印香联系,被告人李廷刚介绍被告人刘晓鸿以青岛济川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欣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青岛新剑桥外语培训学校的名义向青岛盛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6份,金额共计人民币60万元。双方采取虚假银行走账的方式回流资金,虚构交易事实,虚开发票,被告人李廷刚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刘晓鸿非法获利人民币3.4万元。
后将被告人刁堃、张印香、刘晓鸿抓获到案,被告人李廷刚经电话传唤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高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刁堃、张印香、李廷刚、刘晓鸿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刁堃、张印香、李廷刚、刘晓鸿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堃、张印香、刘晓鸿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廷刚具有自首并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刁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刁堃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刁堃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被告人刁堃系初犯;3.被告人刁堃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印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印香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印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被告人张印香系初犯;3.被告人张印香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李廷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刘晓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刁堃、张印香成立青岛盛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由张印香担任法定代表人,刁堃为股东。2018年年底,为套取公司资金少缴税款,二人预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
2019年1月,经被告人张印香联系,被告人李廷刚介绍被告人刘晓鸿以青岛济川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欣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青岛新剑桥外语培训学校的名义向青岛盛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6份,金额共计人民币60万元。双方采取虚假银行走账的方式回流资金,虚构交易事实,虚开发票,被告人李廷刚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刘晓鸿非法获利人民币3.4万元。
后被告人刁堃、张印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抓获到案,张印香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李廷刚经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晓鸿被抓获到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廷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刘晓鸿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廷刚预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刘晓鸿预交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刁堃、张印香、刘晓鸿系被抓获到案,被告人李廷刚系被传唤到案。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刁堃、张印香、李廷刚、刘晓鸿的身份情况。
3.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记账凭证、网上银行业务回单证实,青岛盛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济川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欣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岛新剑桥外语培训学校、张印香、李廷刚、刘晓鸿、张某、刘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4.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张印香与李廷刚之间、李廷刚与刘晓鸿之间就虚开发票进行联系的内容。
5.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涉税证明证实,青岛盛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开办以来纳税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抄税、认证情况无;增值税普通发票抄税情况无。
6.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实,青岛欣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岛新剑桥外语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晓鸿,青岛济川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某。
7.青岛市公安局登记保存清单证实,王某交至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小港派出所人民币十五万元。
8.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自被告人刁堃处扣押电脑主机1台、THINKPAD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小米手机1部,自被告人张印香处扣押增值税普通发票7张(发票号码064××××2030、06472029、06472028、06472027、06471832、06471171、06471054)、金色苹果7P手机1部,自被告人李廷刚处扣押银色苹果6手机1部、人民币6000元,自被告人刘晓鸿处扣押金色华为手机1部、人民币3.4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盛韵公司由其和刁堃、张印香出资成立,其因征信不良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于是张印香和刁堃是盛韵公司的股东,张印香同时是法定代表人。其和刁堃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张印香负责公司的接待。盛韵公司的资金账户由刁堃负责管理,他负责公司的钱款支配使用情况。2018年盛韵公司要成立之前,张印香个人出资56万进行运作,当时有50万是他找朋友借的,后来其和张印香、刁堃一起谈事的时候,张印香向其要这笔借款,其就答应了,刁堃也同意了,然后刁堃就去办这件事。刁堃从盛韵公司账户上给张印香的60万元包含张印香的出资50万元和其给张印香约10万元会所房租。
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4、5月份,高某让其帮忙办理一家公司的注册手续,公司名叫青岛盛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让其为盛韵公司代理记账,相关事宜联系盛韵公司的刁堃,其按照刁堃的要求每月向税务局为盛韵公司进行纳税零申报。2019年初,刁堃给过其盛韵公司的进项发票,其还没来得及做账,这些进项发票中没有发现青岛欣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岛新剑桥外语培训学校、青岛济川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张印香的配偶,其将张印香偷逃的税款人民币15万元交至派出所。
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李廷刚的配偶,招商银行62×××01的账户是其银行账户,但平时都是李廷刚在用,其不清楚上面的资金流转情况。
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刘晓鸿是兄妹关系,其是青岛济川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财务由刘晓鸿负责管理,包括每月为公司记账、税务报表报税、领用发票、开具发票等事项。其是青岛欣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其不参与欣鸿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欣鸿公司由刘晓鸿经营管理;青岛新剑桥外语培训学校是以济川公司的名义创办的,但是由刘晓鸿自己出资经营。其不知道刘晓鸿以济川公司、欣鸿公司、新剑桥学校的名义向盛韵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事。2019年1月28日,盛韵公司向济川公司汇款20万元,其不知道这是什么钱,刘晓鸿让其转给张某的账户,后来其就给张某转了18.8万元,剩余的钱留在公司账户上和账户余额凑了4万元汇到其个人的招商银行账户上。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刁堃供述,其和张印香是盛韵公司的股东,但其和张印香没有向盛韵公司投资,盛韵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高某。2019年1月份左右,高某让其从盛韵公司的账户上给张印香转款五六十万元。其说从公司账户给个人账户汇这么大资金不合适,最好是公司之间汇款,用单位的发票交回公司做账,高某就让张印香想办法开发票交回公司。2019年1月下旬,张印香给了其3份劳务服务合同,合同乙方分别是青岛济川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欣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青岛新剑桥外语培训学校,每份合同的金额都是盛韵公司支付给乙方20万元劳务费。后其转给这3家公司共计60万元。过了几天张印香给其送来6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将发票给孙会计做账。盛韵公司与青岛济川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欣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青岛新剑桥外语培训学校均没有业务往来。
2.被告人张印香供述,青岛盛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25日,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刁堃是公司的股东,但盛韵公司实际是由高某控制,公司资金的使用其和刁堃说了都不算。从公司成立时,公司欠其约60万元。其找高某要钱,高某说她和刁堃商量好了,让其找刁堃。其找到刁堃,刁堃说不能直接从公司账户给其汇钱,让其找其他公司开发票交回公司做账,钱直接汇到开票公司账户上。其让朋友李廷刚帮着买发票,后李廷刚帮其购买了共计6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李廷刚的要求,刁堃通过盛韵公司向开票方青岛济川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新剑桥外语培训学校、青岛欣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各汇款20万元,扣除开票费后,李廷刚将剩余的56万汇到了其建设银行账户上。李廷刚给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给了刁堃,发票号码分别是15386486、15386487、20607326、20607327、20602156、2060215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印香对被告人刁堃、李廷刚进行了辨认、确认。
3.被告人李廷刚供述,2019年1月20日左右,朋友张印香给其打电话,想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其帮忙给他开6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找朋友刘晓鸿帮忙。之后其和张印香在微信上谈好了具体开发票的细节。2019年1月27日,张印香通过微信给其3份劳务服务合同,合同乙方分别是青岛济川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新剑桥外语培训学校、青岛欣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每份合同的金额都是青岛盛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乙方20万元的劳务费。其将这3份合同通过微信转发给刘晓鸿,让她打印出来签字并盖上公章快递给其,其又将合同快递给张印香。2019年1月28日,张印香将60万元转给上述公司。刘晓鸿扣除开票费后,通过青岛济川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新剑桥外语培训学校、青岛欣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其和其妻子张某的银行账户转款56.6万元,其留下6千元的好处费,通过张某的账户向张印香的账户转款56万元。刘晓鸿将6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快递寄给其,其又转给了张印香。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其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其就主动到了小港派出所。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廷刚对被告人张印香、被告人刘晓鸿进行了辨认、确认。
4.被告人刘晓鸿供述,2019年1月20日左右,朋友李廷刚给其打电话,想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其帮忙给他朋友的公司开6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名下的青岛新剑桥外语培训学校、青岛欣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及其哥哥刘某的青岛济川工贸有限公司,每家公司还有20万额度的发票没有开具,其就同意了。其和李廷刚在微信上谈好具体开发票的细节。2019年1月27日,李廷刚通过微信给其3份劳务服务合同,合同乙方分别是青岛济川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新剑桥外语培训学校、青岛欣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每份合同的金额都是青岛盛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乙方20万元劳务费。其将3份合同打印出来,在乙方处签名,其中刘某的签名是其代签的,盖上相关公司公章,通过快递将合同寄给李廷刚。2019年1月28日,李廷刚通知要给其控制的公司账户汇款,其将公司账户告诉了李廷刚,之后相关公司账户均收到了青岛盛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来的20万元,其扣除了3.4万元开票费,将剩下的钱转到了李廷刚和张某的账户上。2019年1月31日,其将每张金额为10万元、共计6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寄给了李廷刚。青岛新剑桥外语培训学校、青岛欣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由其负责经营管理的,青岛济川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其哥哥刘某,但该公司的财务是由其负责的,其负责上述3家公司财务每月的记账、做账,做税务报表报税等。刘某不知道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事,其当时只和刘某说要通过济川公司的银行账户和他的银行账户转一笔钱,于是刘某就帮着转款了,剩余的1.2万元虚开发票扣除点数的钱其留在了刘某的账户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晓鸿对被告人李廷刚及虚开的6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15386486、15386487、20607326、20607327、20602156、20602157)进行了辨认、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堃、张印香、李廷刚、刘晓鸿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印香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虚开发票的事实;被告人李廷刚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二被告人均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刁堃、被告人刘晓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廷刚、刘晓鸿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李廷刚、刘晓鸿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二人适用缓刑。被告人刁堃、张印香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刁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印香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廷刚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对李廷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刘晓鸿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对刘晓鸿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被告人李廷刚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刘晓鸿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
三、扣押在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自被告人刁堃处查获的电脑主机1台、THINKPAD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小米手机1部,自被告人张印香处查获增值税普通发票7张(发票号码06472030、06472029、06472028、06472027、06471832、06471171、06471054)、金色苹果7P手机1部、人民币15万元,自被告人李廷刚处查获银色苹果6手机1部,自被告人刘晓鸿处查获金色华为手机1部,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正峰
人民陪审员  刘 开
人民陪审员  高爱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魏聪聪
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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