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泓钧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13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2刑初219号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2刑初21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系青岛英润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暂住地本市市北区户,户籍地本市市北区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希承,山东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崂山检捕诉刑诉(2019)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文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作为青岛英润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润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于2017年租得本市崂山区九水东路的厂房作为经营地点,并将公司洗衣设备、蒸汽锅炉等搬迁至此。2017年9月,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经被告人赵某某申请,安排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厂房进行管道施工,并将管道接至锅炉房内的二台锅炉,同年9月15日施工结束。同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组织人员从锅炉房南侧主管道处开挖暗沟至锅炉房内,从主管道私接暗管并绕过燃气流量计连接至二台锅炉,欲以上述方式盗用燃气。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以英润德公司名义,将上述厂房及英润德公司的洗衣设备、全部客户等租赁给青岛瀚垚森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由被告人赵某某安排的赵全昌、牟正信负责锅炉操作以提供洗衣蒸汽。期间,共盗用天然气83000余立方米,折合燃气费用人民币28万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侦查实验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1、该没有组织人员私接暗管;2、该不清楚燃气使用时间及用量。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某无罪,主要意见是:1、证人尹海涛、李臣生、李步升的证言前后矛盾,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盗窃数额无法查清,应由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机关作出相关鉴定结论;3、燃气由青岛瀚垚森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实际使用,盗窃的主体无法查清。
经审理查明,2017年青岛英润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润德公司)租赁本市崂山区九水东路的厂房作为经营地点,并将公司洗衣设备、蒸汽锅炉等搬迁至此。被告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
2017年9月,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经被告人赵某某申请,安排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厂房进行燃气管道施工,并将管道接至锅炉房内的二台锅炉,同年9月15日施工结束。同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为盗用燃气,组织人员从锅炉房南侧主管道处开挖暗沟至锅炉房内,从主管道私接暗管并绕过燃气流量计连接至二台锅炉。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以英润德公司名义,将上述厂房及洗衣设备等租赁给青岛瀚垚森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期间由被告人赵某某安排的赵全昌、牟正信负责锅炉操作,向青岛瀚垚森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洗衣蒸汽,共计盗用然气83000余立方米,折合燃气费用人民币28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经过。
2、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10月29日,侦查人员搜查英德润公司厂房内设备时发现存在盗窃燃气使用的管道,因无法拆卸,侦查员通过拍照方式固定证据。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利润表、协议书证实,英润德公司与青岛瀚垚森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厂房及转让设备的协议内容。双方约定由英润德公司提供每天18小时蒸汽,锅炉房内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英润德公司负责。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设备及业务经营承包协议、设备客户承包合同证实,张学森与赵某某、张学森与马书杰之间签订的承包协议及承包合同内容。
5、调取证据通知书、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特种设备登记表证实,英润德公司涉案的二台锅炉均予以登记,二台锅炉的主要参数完全一致。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6月12日,袁蒙的招商银行卡向尹海涛转账人民币3万元。
7、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施工图证实,涉案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情况。
8、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关于崂山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说明、青岛市物价局文件证实,青岛市崂山区非居民天然气的销售价格。
9、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关于英润德公司九水东路锅炉违章用气核算说明、《用气稽查管理规定》证实,该公司根据稽查管理规定核算的盗用燃气时间、数量及损失数额。
10、施工图预(结)算书、结算表证实,涉案燃气管道的工程造价情况。
11、交费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电子回单证实,2017年9月26日,英润德公司向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缴纳工程费15万元。
12、青岛计量技术研究院检定证书证实,对气体涡轮流量计进行流量检验,符合标准。
13、关于九水东路马风军违章用气的情况说明证实,泰能公司现场调查的情况。
14、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关于赵某某涉嫌盗窃案补充侦查材料说明证实,燃气调压器由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安装。调压器由泰能专业管理人员验收并重新认定压力后才能投入使用,调压箱内的阀门及调压器的设定均为泰能人员按兴润建设集团移交通知后,经验收、设定运行参数并登记后启动,调压器由泰能人员管理,每半年巡检一次。流量计电脑控制板可以存储一定时间段内的温度、压力和流量数据,由流量计厂家出具了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10月23日的0时数据及2018年8月25日至10月23日的每小时整点数据。
15、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马风军锅炉施工情况说明证实,涉案工程的施工、调压箱启动及置换时间。
16、施工图纸、开工报告、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竣工移交单、竣工验收证书、碰头经过说明、马风军锅炉启动经过、调压站接收信息表证实,涉案工程于2017年9月7日开工,9月13日管道安装完成,9月14至15日安装流量计、锅炉,16日室内安装完成,试压合格,10月12日竣工移交及勘察。另证实调压器的调节情况。
17、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关于流量计位置和作用的说明、检定证书、天信流量计使用说明书证实,流量计的具体安装位置及作用,涉案流量计经检定合格的情况。
18、燃气流量计的历史记录及说明证实,通过日记录数据判断,自2017年9月17日通过私接的旁通管道盗用天然气。通过2018年8月25日至9月27日小时记录数据可以判断,每天12时开始打开旁通管道控制阀门,开启锅炉开始生产,直至次日7时或8时左右停用锅炉,停止生产。
1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商登记查询证实,英润德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申请设立,法定代表人为赵某某。
20、证人尹海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我与赵某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9月7日左右,我接到泰能天然气公司派给兴润建设公司的一个天然气安装工程。次日经联系赵某某,我带领李臣生等4人至本市崂山区于哥庄渔港海鲜坊东侧赵某某的洗衣厂安装天然气管道。9月12日安装燃气表后完工,后由泰能工作人员进行调试、接通主管道并打开第一道阀门,9月16日报竣工。2018年9月底,我才得知赵某某经营的洗衣厂盗用然气。
21、证人李臣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2017年9月7日左右,尹海涛安排我带老李到本市崂山区于哥庄渔港海鲜坊东侧洗衣厂安装天然气管道,工作三、四日完工。9月15日18时许,尹海涛安排我与老李至洗衣厂接管,当时老板在场。我发现老板带着二、三个工人挖沟,挖好后我与老李从锅炉房南墙外燃气管道第二个阀门下方,通过地下连接天然气管道至锅炉房燃气管道。安装过程中老板要求我们将大门西侧第一道阀门关闭,次日4时许施工完毕,老板给我微信转账1000元。期间,洗衣厂老板将新接球阀用青砖围挡,离开时我看见老板同一老头将沟铺平。该通过照片辨认出赵某某系老板、赵全昌系与赵某某一起填埋管道的男子、李步升系其所称的老李。
22、证人李步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我给尹海涛工程队干小工。2017年9月,我在本市崂山区渔港海鲜坊东侧洗衣厂接天然气管道,并于一周左右完工。完工后的一天晚上,李臣生带我至上述地点,从锅炉房南侧墙根地下60厘米天然气管道处,连接天然气管道至锅炉房内主管道,期间一戴眼镜男子在现场并用青砖垒阀门。该通过照片辨认出赵某某是戴眼镜的男子。
23、证人袁蒙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12日10时许,我应丈夫赵某某的要求给尹海涛转账3万元。我在得知赵某某被举报盗窃天然气后,于2018年10月26日安排我父亲同赵全昌一起将厂房内暗管拆掉挖出。
24、证人赵全昌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的一天23时许,赵某某让我将锅炉房内挖开的沟填上。9月份开始用天然气烧锅炉,我负责烧厂房内二台2吨的天然气锅炉。2018年10月26日8时许,赵某某电话安排我将锅炉房东墙根的燃气管道挖出扔掉。16时许,我同赵某某的丈人一起完成。另证实锅炉运行的时间。
25、证人牟正信的证言证实,英润德公司于2017年9月搬迁至本市崂山区于哥庄渔港海鲜坊东侧厂房,10月1日开始马书杰从赵某某处承包工厂,我负责烧锅炉。从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27日泰能公司关停天然气,期间除春节和峰会期间停工半月,其他时间锅炉均在使用,厂内有18台洗衣机,锅炉每日工作约8至10小时,二台锅炉轮流使用,锅炉的管理由赵某某和赵全昌负责。
26、证人马书杰的证言证实,我于2017年9月租赁赵某某位于本市崂山区于哥庄村的洗衣工厂,同年10月1日开始经营,由赵某某管理锅炉并提供蒸汽。2018年9月26日因锅炉无天然气供应而停业。经营期间仅锅炉检修休息2天。
27、证人路玉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马书杰从赵某某处租赁设备和厂房、购买蒸汽和热水。二台锅炉由赵某某管理,赵某某安排其叔叔老赵及牟姓男子看管。瀚垚森公司自2017年10月搬迁至于哥庄厂房,公司忙的时候不休息,不忙时一个月休息四、五天,峰会期间断断续续2个月没有干活。该通过照片辨认出赵全昌系赵某某的叔叔。
28、证人俎庭岩的证言证实,瀚垚森公司于2017年9月底搬至于哥庄洗衣厂,自10月1日开始生产,因青岛峰会停产30多天,春节休息三、四天,其他均在运行和生产。
29、证人王新龙的证言证实,自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我在英润德公司工作,洗衣机每天工作10小时。6月份峰会期间,每天工作4小时。工人采取轮休,但洗衣机不停工。
30、证人刘成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英润德公司于2017年9月下旬搬至于哥庄,10月1日起赵某某将厂房、设备及工作人员转包给马书杰。厂内二台2吨锅炉,从开始生产后每天工作大约10小时。自2017年9月下旬至9月26日,共停业20天。赵某某的叔叔负责领着牟姓男子管理锅炉。该通过照片辨认出赵某某、赵全昌。
31、证人张学森的证言证实,我于2018年8月分别租用赵某某的英润德公司、马书杰的青岛瀚垚森洗涤公司的相关设备经营洗涤公司,蒸汽由赵某某厂房内使用泰能天然气的锅炉提供,泰能燃气公司于同年9月26日至厂房内稽查,并于同日停止供应天然气。厂内锅炉由赵全昌、牟姓男子负责。10月30日,我发现锅炉房东南角被挖开,发现管道接管。
32、证人陈百海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中旬至10月23日期间,胜利蓝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市崂山区于哥庄渔港海鲜坊东侧洗衣厂内锅炉提供液化天然气的数量及产生的燃气费用。
33、证人孙丰京的证言证实,泰能燃气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接举报后,至案发现场进行稽查的情况。另证实泰能燃气公司的损失数额。
34、证人潘琦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赵某某仅缴费15万元,剩余费用尚未缴纳。因此事系董延秋介绍,赵某某施工前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未与公司签订合同。
35、证人韩绍波的证言证实,泰能燃气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检查马风军锅炉并停止供气。10月23日左右赵某某同一男青年至公司,承认盗用天然气三、四天。我要求赵某某写明盗窃经过,赵某某不予提供。
3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2017年6月,我将闲置厂房租赁出去。6月底尹海涛看过现场并称可以帮助省燃气费,数天后尹海涛带潘琦至现场查看。9月6日潘琦出工程预算后,我交纳15万元燃气配套费。交费后尹海涛带领工人施工,一星期左右施工完毕。9月16日4时许,我到现场看见锅炉房的南间有暗管,地面被挖开,我和赵全昌将地面抹平。9月底开始有燃气和压力。10月中旬,尹海涛到厂房告知我安装的暗管绕过了燃气表,他之前向我借的3万元钱当做燃气费。另证实该盗用燃气的时间及用量。
37、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10月27日,公安民警经对李臣生手机进行检查,发现2017和9月16日4时56分收款人民币1000元,民警拍照固定。
3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39、侦查实验笔录证实,英润德公司涉案锅炉的燃气用量。
4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证实,泰能燃气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对案发现场进行稽查的情况。
41、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赵某某所提该没有组织人员私接暗管、不清楚燃气使用时间及用量的辩解意见,与证人尹海涛、李臣生、李步升、赵全昌、牟正信等人证实的内容不符,故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证人尹海涛、李臣生、李步升的证言前后矛盾,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证人证言的提取程序合法,且三人证实的内容与证人赵全昌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赵某某以私接暗管的方式盗用燃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本案盗窃数额和盗窃主体无法查清的辩护意见,经查,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涉案被盗用的燃气有明确的定价,不属需由价格认定中心作出价值鉴定的范畴,依据在案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侦查实验等证据,可以认定盗用燃气的天数、每天使用的时长及用量,结合物价部门出具的燃气价格,可以认定本案盗窃的数额;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私接暗管的方式盗用燃气,并安排人员管理涉案的二台锅炉,应认定其为实施盗窃犯罪的主体,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盗窃违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萍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段翠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浩哲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量。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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