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万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芮城天鼎农贸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8-12
青岛海事法院 (2019)鲁72民初668号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72民初668号
原告:青岛万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6号甲2号楼1单元2201户。
法定代表人:张殿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冰,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芮城天鼎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古魏镇令花村。
原告青岛万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聚公司)诉被告芮城天鼎农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鼎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天鼎公司偿还出口运杂费35100美元(按照6.9汇率折算为人民币242190元)和人民币99298元,共计人民币341488元,以及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天鼎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按照每日1‰计算的滞纳金。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万聚公司为天鼎公司的出口货物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双方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协议约定“天鼎公司于每月15日之前付清前两个月月底之前所欠万聚公司的全部费用”;还约定“天鼎公司如不能按协议规定的时间结算万聚公司运杂费,逾期则按应付款的1‰每日支付滞纳金。”万聚公司为完成货运代理业务,垫付了相关的海运费、港杂费及其他费用。经对账,天鼎公司2018年3月至4月出口9票货物,发生货运代理费用共计35100美元和人民币99298元。天鼎公司已经对上述费用予以盖章确认,万聚公司多次索要,天鼎公司至今分文未付。
天鼎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1日,双方就天鼎公司委托万聚公司办理出口货物的货运代理业务签订《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一、天鼎公司于每月15日之前付清前两个月月底之前所欠万聚公司的全部海运费及运杂费;二、天鼎公司如不能按协议规定的时间结算万聚公司运杂费,逾期则按应付款的1‰每日支付滞纳金;三、协议有效期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
2018年3月12日至4月12日,万聚公司为天鼎公司办理了9票货物的订舱等货运代理业务,并对外垫付了运杂费35100美元及人民币99298元。天鼎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在万聚公司出具的《应收款查询》上加盖印章,对以上欠款金额予以确认。
2019年3月25日,本院应万聚公司的申请作出(2019)鲁72财保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万聚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冻结天鼎公司所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万聚公司为此交纳了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320元。
以上事实,均由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案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万聚公司接受天鼎公司的委托,为天鼎公司办理出口货物的货运代理业务,双方已形成了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天鼎公司系货运代理合同的委托人,万聚公司系受托人。
万聚公司作为天鼎公司的货运代理人,已为天鼎公司办理完成货运代理业务,并为天鼎公司的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万聚公司已为天鼎公司垫付运杂费35100美元及人民币99298元,天鼎公司应予偿还。
现万聚公司要求天鼎公司以人民币向其支付全部欠款。根据《货运代理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天鼎公司应于2018年6月15日之前付清上述款项,将35100美元按照2018年6月15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人民币6.4306元折算为人民币225714.06元后,天鼎公司共应偿付万聚公司人民币325012.06元。
根据《货运代理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天鼎公司还应向万聚公司支付每日1‰的滞纳金。因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滞纳金应自2018年6月16日起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芮城天鼎农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青岛万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杂费人民币325012.06元及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应付之日止按照每日1‰计算的滞纳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2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320元,由青岛万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22元,芮城天鼎农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董 伟
人民陪审员 张方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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