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高某某在担任青岛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主任期间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08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刑初768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刑初768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现住青岛市即墨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

文号

即检一部刑诉[2019]236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高某某在担任青岛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主任期间,于2018年X月XX日,利用给客户办理车辆销售的职务便利,私自将该公司的一辆长城哈弗牌H6SUV商品车卖掉,将车款人民币85 500元汇入自己账户而未上交公司财务,事后将该笔车款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90 901元。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11月12日被抓获到案。案发后高某某将车款全部退还青岛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

职务侵占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涛

 

 

 

二0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卢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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