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2019-08-09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特292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特292号
申请人:刘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高密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人刘某1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某1称,申请人于1995年底前往潍坊市高密市传聪实业有限公司打工,用一代身份证(xxxx)登记后一直居住在公司并打工至今。在此期间刘某1因为身体原因未与家人联系,后因丢失身份证回青补办,得知已被宣告死亡。现申请法院撤销对申请人死亡的宣告。
经审理查明,刘某1与柳某1系夫妻关系,1996年刘某1离家出走,2007年8月10日柳某1到派出所报案失踪。2013年5月21日,柳某1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1死亡,2014年8月2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xxxx)北民特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刘某1死亡。2019年7月18日,刘某1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xxxx)北民特字第x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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