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5384号
原告:柏晓霞,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尧虹,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锐宁文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巴忠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守礼,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瑷,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臧远佳,总经理。
原告柏晓霞与被告青岛锐宁文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宁公司”)、被告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普菲公司”)健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晓霞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尧虹、被告锐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瑷、被告凯普菲公司法定代表人臧远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晓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柏晓霞与被告之间的《会员协议》、《私教合约》;2、判令锐宁公司、凯普菲公司返还因其违约未能继续提供健身服务的费用1000元;3、判令锐宁公司、凯普菲公司返还因其违约未能继续提供私教课程费用15639元;4、诉讼费由锐宁公司、凯普菲公司负担。
事实及理由:柏晓霞于2017年1月17日在锐宁公司的锐宁健身房购买价值3000元健身卡,使用期限三年。同日购买价值11200元42节私教课程。2017年1月20日购买价值3200元的8节私教课程,2017年3月9日购买价值7500元的28节私教课程。2018年7月,锐宁公司将“锐宁国际健身”转让给凯普菲公司的“DF健身”,并将锐宁公司的协议、收据、健身卡均收回。此期间,由于健身房多次以装修、举办活动、安装新设备为由停业,并告知会员健身卡及私教课程均可顺延。但2019年1月20日DF健身张贴通知并闭店停业至今,会员无法享有正常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锐宁公司辩称,锐宁公司已将健身房经营权转让给凯普菲公司,且柏晓霞已与凯普菲公司重新签订了健身服务合同,柏晓霞与锐宁公司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已终止,合同主体已经变更为凯普菲公司,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均应由凯普菲公司独立承担。柏晓霞向锐宁公司主张退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柏晓霞对锐宁公司的诉讼请求。
凯普菲公司辩称,我与锐宁公司有合同纠纷,根据法院的判决,各自承担责任。
到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于到庭当事人当庭提交的、经审查认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36号A01处的“锐宁国际健身会所”,原由锐宁公司经营,2018年7月15日,该会所经营权由凯普菲公司(DF游泳健身会所)接管,锐宁公司在2018年11月8日《齐鲁晚报》刊登公告,告知会员于11月15日携带相关文件前往会所办理变更手续。
臧远佳于2018年7月17日,以青岛卓远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锐宁公司签订《锐宁国际健身会所设备会员转让合同》,在合同中对设备、健身器材等的转让事项进行约定,对于会员和私教课程的转让,双方约定在签署正式合同并由乙方(臧远佳)交纳全部费用后,锐宁公司负责提供现有会员会籍明细及私教课残值明细,乙方无条件接受有效期内的会员,对有效期内的会员和私教课程继续服务至合约期结束。2018年7月18日,凯普菲公司核准成立,经营地址为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36号A01,法定代表人臧远佳。
2019年1月14日,DF游泳健身会所在门前张贴通知,告知会员由于会所“诸多不足之处”,总公司决定1月20日开始闭店营业,停业期间会员可持DF会员卡至万达广场某健身房进行运动。该会所至今未正式恢复营业。
2017年1月17日柏晓霞与锐宁国际健身会所签订《锐宁国际健身私人教练合约》,购买常规私教课程38节,单价260元,支付款项10000元,协议约定授课时间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同日柏晓霞又购买常规私教课程4节,单价300元,支付款项1200元,协议约定授课时间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1月17日柏晓霞还向锐宁公司付款3000元购买健身卡一张,期限三年。1月20日柏晓霞再次购买私教课程8节,单价400元,支付款项3200元,协议约定授课时间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20止。3月9日柏晓霞另购买私教课程28节,单价268.5元,支付款项7520元,协议约定授课时间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9月9止。2018年11月19日柏晓霞与凯普菲签
订会员协议已更换新卡。柏晓霞称,2017年1月17日购买的私教课程已上19节,剩余51课时;1月20日购买的私教课程已上3节,剩余5课时。庭审中,由于凯普菲公司未带与锐宁公司会员残值交接明细,法庭责成锐宁公司提交证据,锐宁公司根据交接明细查询,认可柏晓霞开卡日期为2017年1月17日,应到日期为2020年1月16日,因装修延后1个月,到期日为2020年2月16日;并确认私教课尚余57节课,其中到期日2017年4月20日为4课时,2017年7月17日为36课时,2017年9月9日为17课时,但以上课时均已过期。当庭凯普菲公司对柏晓霞关于会员卡残值计算方式不予认可,且认为私教课程均已过期。
本院认为,柏晓霞与健身会所之间建立的是健身服务合同关系,该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焦点在于柏晓霞健身服务合同的相对方问题。柏晓霞于2017年1月向“锐宁国际健身会所”购买健身卡,与锐宁公司建立了健身服务合同关系;之后因锐宁公司与凯普菲公司之间的设备及会员转让,涉及到锐宁公司原健身会员一并转让,双方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对原会员的转让方式,并在新闻媒体刊登了公告,柏晓霞作为原会员同意转为DF健身会所,与凯普菲公司签订了《会员协议》,应当视为凯普菲公司承受了锐宁公司对原会员的权利义务,作为会员权利义务相对人的柏晓霞,也对该转让同意并接受,因此柏晓霞在起诉时,健身服务合同相对方应为凯普菲公司。因凯普菲公司开办的健身会所非正常闭店停止营业,无法再继续提供健身服务,虽然其在公告中声明会员可持卡另赴他处继续接受健身服务,但会员对此不予接受,向本院要求与凯普菲公司解除健身服务合同关系,返还未接受服务期间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虽然凯普菲公司庭审中认为其与锐宁公司之间存在转让合同纠纷,但该纠纷现尚无定论,作为消费者的会员可以就目前存在的合法的合同关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凯普菲公司和锐宁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确定结论之后,凯普菲公司可以以之为依据另行主张权利。柏晓霞2017年1月17日、1月20日、3月9日购买的私教课程授课时间均已过期,其要求返还剩余课时费的诉求于法无据。2017年1月17日购买的健身卡,经锐宁公司确认,有效期至2020年2月16日,余剩时间为392天,柏晓霞仅主张1年残值时间,期间残值为1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柏晓霞与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关系;
二、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柏晓霞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负担。柏晓霞已向本院预缴,青岛凯普菲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柏晓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妙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