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67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万水,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万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万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1日9时许,被告人李万水因与王某1感情纠纷,到王某1住处XX市XX区XX路X号X单元X户窗外,用木方将窗户防盗网撬开,后翻窗进入。在屋内,二人发生争执,李万水用双手掐住王某1脖子,将其推至卧室,为查看王某1微信内容,拿走王某1藏在床头的手机后离开。
随后,李万水将王某1的微信账户绑定自己的手机号并返回案发现场,将王某1手机通过窗户扔回王某1住处,后逃离。李万水利用王某1微信账号骗取王某1微信好友人民币600元。
被告人李万水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万水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万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日9时许,被告人李万水因与王某1感情纠纷,到王某1住处XX市XX区XX路X号X单元X户窗外,李万水用木方将窗户防盗网撬开后翻窗进入市北区徐州北路8号3单元104户。在屋内,被告人李万水与王某1二人发生争执,李万水遂用双手掐住王某1脖子,将王某1推至卧室。李万水为查看王某1微信内容将王某1藏在床头的手机拿走后离开王某1的住处。随后,被告人李万水将王某1的微信账户绑定自己的手机号后返回案发现场,将王某1手机通过窗户扔回王某1住处后逃离。李万水利用王某1微信账号骗取王某1微信好友人民币600元。
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李万水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万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万水的供述,证人王某1、王某2、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图及指认物证照片,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返还物品清单,收据,保修卡,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羁押证明,车辆行驶路线轨迹信息,户籍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万水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万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李万水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万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家强
人民陪审员 刘红霞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