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55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胶广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科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永业,山东永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乃英,山东永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世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东林,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青岛胶广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胶广有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世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1民初13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胶广有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胶广有线公司不支付王世再工资差额22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098.6元及2017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588.7元;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王世再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一审法院认为胶广有线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足额发放2017年12月份工资,判决胶广有线公司支付差额工资2200元。事实上,胶广有线公司已经按照王世再工作时间足额发放王世再2017年12月份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及奖金事宜,无须支付王世再2017年12月工资差额2200元。其次,一审法院认为胶广有线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胶广有线公司与王世再解除劳动关系履行了合法的解除程序,故认定胶广有线公司与王世再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判令胶广有线公司支付王世再经济赔偿金31098.6元。事实上,胶广有线公司、王世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已经有明确约定,胶广有线公司有权调换王世再的工作岗位,且仲裁已经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有效证据,那么在王世再技术考核不合格的情况下,胶广有线公司将其调回胶州公司内部进行再培训,合理合法,调岗后各项待遇均没有任何变动,并非违法调岗。并且,胶广有线公司是先与王世再沟通并进行培训考核,在王世再考核不合格的情况下胶广有线公司进行谈话,胶广有线公司为此提交了通话录音和通知一份,但是王世再拒绝调岗,消极抵制,仅回答考虑,之后就不见人影,在胶广有线公司多次发放通知后依然拒不到单位,胶广有线公司根本无法与其沟通。王世再长期矿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对公司管理和对派驻单位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下,胶广有线公司才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违法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不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令胶广有线公司支付王世再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最后,王世再未经公司批准无故长期旷工,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制度,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因此,不应支持2017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王世再答辩称,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胶广有线公司欠付王世再工资,并且没有安排王世再带薪年休假,也没有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胶广有线公司为达到与王世再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以培训学习不合格的方式与王世再解除劳动关系,该解除方式以及程序均违法。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胶广有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胶广有线公司无须支付王世再2017年12月工资差额2200元、经济赔偿金34642元及2017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592.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王世再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胶广有线公司与王世再从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存在劳动关系,胶广有线公司为王世再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8年1月23日,胶广有线公司以王世再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以及考核不合格为由将王世再辞退,但胶广有线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解除与王世再之间劳动关系履行了合法的解除程序。
王世再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455.4元,胶广有线公司向王世再发放了2017年12月工资1090.8元。胶广有线公司未向王世再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王世再也未休带薪年休假。胶广有线公司称因王世再2017年累计旷工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但胶广有线公司未举证证明证明王世再存在旷工的事实。
2017年12月27日,胶广有线公司公司工作人员与王世再进行了谈话,公司工作人员提到王世再去胶北站工作后,考试成绩不合格,考试的时候只写几个字,态度不端正,将再争取一次补考的机会给王世再,王世再表示“使劲背一背还是能背过的”、“字母确实不会,需要学习,用心学的话一周就可以”。
2018年1月23日,胶广有线公司向王世再出具通知一份,载明:“2017年11月份之前你一直在抢修队工作,后公司因工作调整,11月底抢修队3人均调整到维修岗位工作。原抢修人员因维修知识不够全面,公司安排专人对抢修队3人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培训,培训结束后你的考试成绩不合格。12月底公司又给了你一次培训机会,你考试成绩仍然不合格,无法胜任维修岗位工作。公司于2017年1月9日找你淡话,准备再给你一次机会,如果再不合格,公司将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答复回家考虑考虑后,就再也没到公司上班,也未到公司办请假手续,属于旷工。鉴于你的旷工行为,公司决定对你直接办理辞退手续”。王世再收到该通知,但对该通知中所称旷工事实不认可。
一审另查明,2018年9月18日,王世再向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一、确认王世再与胶广有线公司自2013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胶广有线公司支付王世再2017年12月工资差额2200元、2017年度奖金3000元;三、胶广有线公司支付王世再2013年8月至2018年1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805.79元;四、胶广有线公司支付王世再2013年8月至2018年1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402.9元;五、胶广有线公司支付王世再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0668.44元。仲裁庭审中,王世再明确第一项仲裁请求为确认双方在2013年8月12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明确第五项仲裁请求为胶广有线公司支付王世再2013年8月12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0668.44元。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胶劳人仲案字〔2018〕第11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王世再与胶广有线公司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胶广有线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世再2017年12月工资差额22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642元、2017年度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592.7元,以上共计38434.7元;三、驳回王世再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书下发后,胶广有线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胶劳人仲案字〔2018〕第11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确认胶广有线公司、王世再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胶广有线公司不应支付王世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402.9元,确认胶广有线公司不应支付王世再2017年之前以及2018年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以及2017年度奖金3000元,对上述仲裁结果,胶广有线公司、王世再双方均未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结果的认可,因此对上述仲裁请求,一审不再予以评析。对其他仲裁请求及诉讼请求,一审分析如下:
一、关于胶广有线公司主张不应支付王世再2017年12月份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一审认为,胶广有线公司向王世再发放了2017年12月工资1090.8元,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足额发放了该月份工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王世再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455.4元,故2017年12月王世再工资差额应为2364.6元(3455.4元-1090.8元),王世再仲裁时主张胶广有线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22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予以支持。故对胶广有线公司主张不应支付王世再2017年12月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一审不予支持。
二、关于胶广有线公司主张不应支付王世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认为,2018年1月23日,胶广有线公司向王世再出具的通知书载明胶广有线公司以王世再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王世再辞退,该通知系胶广有线公司单方出具,王世再不认可旷工的事实,而且胶广有线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王世再存在旷工的事实,也未举证证明胶广有线公司解除与王世再之间劳动关系履行了合法的解除程序,故一审认定胶广有线公司与王世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结合胶广有线公司、王世再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王世再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455.4元的事实,一审确认胶广有线公司应支付王世再经济赔偿金31098.6元(3455.4元/月×4.5个月×2)。故,对胶广有线公司主张不应支付王世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不予支持。
三、关于胶广有线公司主张不应支付王世再2017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胶广有线公司称王世再2017年累计旷工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结合王世再的工作年限,王世再2017年度带薪年休假应为5天,以王世再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3455.4元为基数计算,胶广有线公司应支付王世再2017年度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588.7元(3455.4元÷21.75天×5天×200%)。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月23日解除,王世再2018年9月18日申请仲裁主张2017年度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未超过仲裁时效。故,胶广有线公司主张不应支付王世再2017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胶广有线公司与王世再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胶广有线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世再2017年12月工资差额22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098.6元、2017年度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588.7元,以上共计34887.3元。三、驳回胶广有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王世再的其他仲裁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胶广有线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胶广有线公司主张不支付王世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7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但在仲裁及一审、二审审理期间,胶广有线公司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足额发放工资及王世再旷工的事实,也未举证证明其解除与王世再之间劳动关系履行了合法的解除程序。故,一审判决胶广有线公司支付王世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7年度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胶广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雄心
审判员 徐镜圆
审判员 孙秀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韩明玉
书记员 庞连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