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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黄文杰,男,汉族,1987年1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董官屯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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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黄文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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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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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吴 仲 雷
二○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源 冰 书 记 员 江 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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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109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1月4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黄文杰酒后驾驶鲁VXXXXX号小轿车沿城阳区正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祥源路路口处被执行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液检验,在黄文杰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7.5mg/100ml。 被告人黄文杰于2019年7月29日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黄文杰的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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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意见 |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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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文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该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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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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