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02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刑初(速)479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速)479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朱先伟,男,汉族,1996年10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费县。
判决结果
被告人朱先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于 宁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柳忠晓
书 记 员  姜博文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110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7月5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朱先伟饮酒后驾驶鲁NXXXX号小型轿车,沿高新区东二十三号线行驶至宝源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检验,被告人朱先伟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9mg/100ml。
被告人朱先伟于2019年7月29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朱先伟的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已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先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该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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