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妨害公务、盗窃、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8-02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刑初70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刑初7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某,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岛市即墨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辩护人时吉杲,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8]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犯妨害公务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1日、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义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及辩护人时吉杲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妨害公务罪
2018年8月24日下午,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鹤山路派出所民警在青岛市即墨区段泊岚镇盛家后疃村抓捕被告人盛某时,该用房顶的瓦片朝民警和协警进行投掷,后持钢管威胁殴打执法人员,致使协警姜某2、姜某1有不同程度的受伤。
(二)盗窃罪
1、2016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盛某预谋盗窃后在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共和路海众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孙某1的白色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15元。
2、2016年年底,被告人盛某预谋盗窃后在青岛市即墨区蛋糕店,将被害人金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二轮踏板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88元。
3、2017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盛某预谋盗窃后伙同韩刚(未查实)在青岛市即墨区永元厂西门口处将被害人牛某两部VIVO智能手机盗走,后被被害人牛某追回。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93元。
4、2018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盛某预谋盗窃后在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客来福超市门口将被害人王某1银翔牌摩托车盗窃。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42元。
5、2018年4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盛某预谋盗窃后在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古城营流路2617号门口处将被害人万某1的黑色立马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97元。
(三)非法拘禁罪
1、2015年10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盛某伙同王某5(已判刑)等人以讨债为由,将被害人孙某2从城阳流亭机场强行拉至即墨一厂房内,对其人身侮辱、拳打脚踢,非法拘禁时间长达20多个小时,致孙某2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孙某2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2、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盛某伙同王某5(已判刑)等人以讨债为由,将孙某2从黄岛强行拉至即墨一小区内,非法拘禁10天,期间多次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孙某2割腕,直至2015年8月22日中午孙某2跳楼逃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盛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盛某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归案后自愿认罪,因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的事实
被告人盛某于2016年12月下旬至2018年4月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五次盗窃被害人的摩托车二辆、电动车二辆、手机二部等物品一宗。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13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盛某窜至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共和路“海众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孙某1停放于此的白色摩托车盗走。经即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15元。
2、2016年年底,被告人盛某窜至青岛市即墨区“忆江南”蛋糕店,将被害人金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二轮踏板电动车盗走。经即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88元。
3、2017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盛某伙同他人在青岛市即墨区永元厂西门口处将被害人牛某两部VIVO智能手机盗走,后被被害人牛某追回。经即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93元。
4、2018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盛某窜至青岛市即墨区“客来福”超市门口,将被害人王某1停放于此的银翔牌摩托车盗走。经即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42元。
5、2018年4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盛某窜至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古城营流路2617号门口处,将被害人万某1停放在此的黑色立马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即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9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害人牛某、万某1、孙某1、金某、王某1等人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票及购物小票,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盛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
(二)妨害公务的事实
2018年8月24日下午,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鹤山路派出所民警张丙君带领协警刘祖亮、姜某2等人在青岛市即墨区段泊岚镇盛家后疃村抓捕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盛某时,遭到盛某的反抗。期间,盛某跑至房顶,用房顶的瓦片朝民警和协警投掷。后经劝说从房顶下来后,又持钢管朝公安人员乱舞并逃匿至玉米地中,后被制服。期间,协警姜某2、姜某1、刘某2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姜某2的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人张某2、谭某、宋某、姜某1、姜某2等人的证言,人民警察证,视频录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盛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
(三)非法拘禁的事实
1、2014年前后,被害人孙某2向王某5的母亲于某2借款人民币60万元,后因经营不善,孙某2一直未将借款还清。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盛某在王某5纠合下,伙同他人以讨债为由,将被害人孙某2限制在即墨区明水苑小区12号楼1单元302户孙某2的住处内。期间,孙某2割腕。8月21日,因孙某3报警称孙某2因经济纠纷被限制人身自由,公安出警至现场告知在场的于某2等人索要债务要注意方式方法后离开。同年8月22日中午,孙某2跳楼从小区逃跑。
2、2015年10月22日零时许,王某5(因本次犯罪已判刑)、于某2从北京飞回青岛的途中偶遇孙某2。为索取债务,王某5纠合被告人盛某等人将孙某2强行从城阳区流亭机场拉至青岛瑞丰门窗厂的厂房内,对孙某2采取拳打脚踢、往身上泼凉水等方式非法限制孙某2人身自由。当晚22时许,王某5等人将孙某2放走。经鉴定,孙某2的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韩某2被抓获到案的事实。
2、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潮海派出所2015年8月21日的接警记录一份,证实当日早8时左右孙某3报警称自己的儿子因经济纠纷被人控制,案发地点在明某12-1-302。
3、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某5因2015年10月非法拘禁被害人孙某2被判刑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1(孙某2表姐夫)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因孙某2欠于某2的钱,于某2向孙某2要钱。孙某2将于某2带到其住处等待王素强给其送明某房子的钥匙。拿到钥匙后,于某2、孙某2等人去了孙某2在明某的房子里。过了几天,孙某3说孙某2让于某2等人看起来了。其和孙某3去找于某2谈还钱的事情。其当时看见孙某2、于某2、于某2的外甥于某1、还有几个男青年在场。又过了几天,孙某3让其去还于某2的钱,当时孙某2、于某2、还有几个男青年在现场。后又听其对象说孙某2让于某2逼得割手腕了。其听后和对象又到孙某2住处,看见孙某2手腕上缠着纱布。再后来听说孙某2跳窗逃跑了,孙某2的车也让于某2卖了、房子也被于某2租出去了、仓库里的物品也被于某2拉走了。并证实其看见于某2的车白天一直停在楼下。
2、证人王某2(孙某2表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前后的一天,其在家接到孙某2的电话,说孙某2和于某2在自己家楼下。其让他们上楼。到家里后,他们一起谈论还钱的事。过了几天,孙某3给其打电话说孙某2被于某2看在孙某2的房子里了。其听后去孙某2家看,其看见孙某2家有孙某2、于某2及其儿子、还有三个小青年。之后过了两三天,其又去看了一次;再过了几天其再去看时发现孙某2左手腕割了,也没用东西包扎。其想带孙某2去看伤,在场的三个小青年对其嚷嚷,其就走了,再没去看孙某2。又过了些日子,物业的人告诉其说孙某2跳楼跑了。当天晚上其见孙某2家的车库门开着,5、6个男青年从车库内往车上搬东西,于某2站在一边。其找到物业,物业阻止他们搬东西并报警了,于某2他们就走了。第二天下午,其又听说上午的时候孙某2家的空调、电视也被人拉走了。
3、证人王某3(孙某2表嫂)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的一天,孙某2给其打电话让其把孙某2明某住处的钥匙送到表姐王某2家。其送钥匙时,看见孙某2、于某2及于某2带的两三个男青年在现场。之后其听说于某2找人看了孙某2十多天,孙某2跳窗逃跑了。于某2把孙某2地下室里的物品拉走了,把房子钥匙换了一直占着房子。
4、证人孙某3(孙某2之父)的证言,证实2014年前后,孙某2分两次借了于某2人民币60万元。后因经营问题钱还不上了。2015年8月10日,其亲戚给其打电话问询孙某2是否出事了。其听后给孙某2打电话,得知孙某2被于某2从黄岛拉到即墨。次日,其从黄岛回来到即墨区明水苑小区王某2的住处,和于某2协商还钱的事情。到了12或是13号的晚上,其拿着借来的7万元到王某2家。后王某2的对象陪其一起到孙某2的住处,其进屋后看见孙某2、于某2、于某2的儿子还有两个其不认识的男的以及孙某2的朋友王某6、张某3昌都在客厅内。其将钱给了于某2。第二天晚上其给于某2送钱的时候,孙某2、于某2、于某2的儿子、两个男青年都在家里。22日中午的时候,其接到孙某2的电话,说因借不到钱,于某2等人打他,他受不了了,从南窗跳窗跑了。期间,其曾看见孙某2的左手腕被割伤了。
5、证人姜某3(孙某2舅舅)的证言,证实孙某3打电话告诉其说孙某2欠人家钱,被人家抓走了,让其准备点钱。
6、证人赵某(明某小区物业主任)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左右一天中午,有个男的到物业问其有没有看见一个男的从12号楼跳了下来,跳下来往哪里跑了。其说没看见。这名男子说12号楼1单元302户的孙某2欠他的钱,他们找孙某2要钱,孙某2不给,后孙某2拿着手机、钱包从楼上跳下来跑了,让其帮忙查查监控。其查了下监控确定由一男的从楼上跳下来从小区东墙翻墙跑了。下午18时许,小区进来一辆货车,保安问其干什么的。车上人说要拉孙某2家的东西。其报警后该车走了。第二天,一住户找到其,说来了一辆车把1单元302户的东西和车库的东西拉走了。其看了监控,确定东西被拉走了。
7、证人于某2的证言,证实孙某2向其借款人民币60万元。2015年8月份时,其在孙某2的家中找到孙某2后,白天过去找孙某2要钱。期间有警察出警。
还证实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王某5从北京坐飞机回青岛时,偶遇孙某2。到达青岛后,王某5让其坐于某1的车先回家。后王某5告诉其,其让孙某2还钱,孙某2答复这次回来就是还钱的并领着王某5去拿钱。但没有拿到,王某5回家后,王某5的几个同学跟着孙某2去拿钱了。上午十点左右,其和王某5、于某1三个人一块去了蓝村法庭并和孙某2协商还钱的事情一直到晚上6、7点钟。
8、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夏天,其接到同学王某5的电话,让其去明某小区送饭。其知道是王某5是问孙某2要钱。
还证实2015年10月其接王某5电话让其去流亭机场接他。其应允后开车去流亭机场大厅外等候。在机场其看见于某1、韩某2、盛某也在。过了一会,王某5和孙某2从机场出来上了其驾驶的车辆。在车上王某5让孙某2打电话联系还钱。
9、证人于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其拉于某2去过孙某2位于明某小区的家中找孙某2谈还钱。王某5和韩某2也一起去过找孙某2要钱。期间警察出警,当时其和于某2在现场。警察询问怎么回事,于某2说孙某2欠她钱,两人在商量还钱。之后警察说要钱可以,不准打人、不准非法拘禁等,之后警察就走了。
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9点多钟,王某5打电话给其让其到流亭机场接王某5和于某2,还告诉自己在机场看到孙某2了。其知道孙某2欠王某5家钱。其开车到流亭机场大厅外等候。晚上12点多,其在机场碰见马某、韩某2、盛某等人,其问他们过来干什么。对方回答说过来接王某5。后于某2自己走出来,其问王某5呢。于某2回答和马某、韩某2、盛某一起找孙某2谈还钱的事。其接王某5电话让其先拉于某2走。其拉于某2回家。凌晨1、2点钟时,王某5打电话让其去明某小区并安排其拉着孙某2让孙某2借钱还钱。按照王某5的要求,其开车拉着马某、孙某2、韩某2、盛某等人继续转悠借钱。凌晨4、5点钟,王某5打电话问其借钱没有。其说没有并告知王某孙某2就是带着他们跑路,没有借到钱。王某5听后拉着于某2过来并将孙某2带至即墨一处厂房里。王某5、韩某2、盛某、于某2领着孙某2进了厂房楼。其和马某在车上等着。上午十点,他们又带着孙某2到了蓝村法庭。后他们又回到红领集团附近的厂房。直到晚上,王某5让其把孙某2送回黄岛。事后其听说王某5、盛某、韩某2动手打孙某2来。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孙某2的陈述,证实其向于某2借款人民币60万元。后因一直没有归还全款,2015年8月10日,于某2带人把其从黄岛区强行带回即墨。次日早上8点多钟,于某1和于某2开车拉其到即墨区明某小区的房子。其领于某1和于某2到表姐王某2家等其表哥王素强拿房子钥匙。10点多的时候,其父孙某3到王某2家协商还钱的事。于某2说还钱行了,还不清钱不能让其走。11点多,其表嫂把钥匙送来了,于某1、于某2等人拿着钥匙跟其一起到12号楼1单元302室的家里。下午2点左右,王某5带着马某和韩某2看着其。晚上的时候,王某5、于某1、马某、韩某2四人轮流在客厅看着其。之后的十几天时间内,王某5、于某1、马某、韩某2等人一直在房子内轮流看着其,盛某也来过。期间,王某5对其拳打脚踢,其实在受不了了,在卧室找了一张医疗卡,将左手腕割破了。警察也出警告知于某2等人该要钱要钱,不准闹事。并证实其逃跑后,听物业的人讲王某5带人把其房子里的冰箱、彩电、空调等物品和车库内的男式皮鞋、笔记本等物品拉走了。物业和房产中介打电话给其说于某2把房子也出租了。
还证实2015年10月21日凌晨1时许,其从北京坐飞机回即墨,在城阳流亭机场被四个男青年强行架上一辆黑色轿车。这四个男青年其中一人是王某5,其余三个人(经其辨认,分别是韩某2、马某、盛某)都是8月份在明某小区看管其的男青年。于某1当时在机场大厅外等着。其被两个男青年夹在后排座的中间位置上。其间,于某2坐上车警告其不要跑,不管走到哪里都能抓到其。之后其被带到一个房间内,被三、四个人拳打脚踢。之后其又被带到一个楼房的二楼,王某5让其脱衣服,因其拒绝又被拳打脚踢。王某5指使盛某用桶接凉水朝其身上泼。之后其又被带到一个办公室强行被迫签字同意其和于某2的经济纠纷案件由即墨法院管辖。后被拉回其被泼凉水的地方,上楼后这几个男青年又朝其拳打脚踢,听声音揍其的有王某5、韩某2、盛某、马某等人。同时被强迫刻录视频证实其是自愿回来找于某2处理还钱事宜的。其被他们带上头套拉出去转悠了半小时后下车。下车时其看了一下手机时间是22日晚上10时左右。其胳膊、大腿上有青肿,是王某5和其他几个男青年打得。
(四)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
1、被告人韩某2的供述,证实2015年夏天,其应王某5要求曾去明某小区送饭。期间,王某5和孙某2在家。王某5找孙某2是因为孙某2欠王某5的钱。韩某2当庭还供述其应王某5要求,在于某2去青岛之机,接受王某5委托在明某小区帮忙看了孙某2三四天的时间。到最后一天的中午,孙某2趁其不注意时跳窗逃跑。
还证实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接王某5电话让其去流亭机场接王某5。其同意,之后有人开车到其居住的建兴小区拉他。到流亭机场后,其在车上睡觉。后孙某2、王某5、盛某上了其乘坐的车辆。其听见王某5和孙某2谈论钱的事情。第二天早上,其和王某5、孙某2等人一起来到城南的一个厂房。其、王某5、盛某、孙某2下车进了厂房大院。王某5和孙某2争吵起来,王某5推了孙某2一把,其也上前推了孙某2一把,盛某上前踢了孙某2一脚。从机场晚上接到王某5到第二天晚上拘禁孙某2长达10余个小时。
2、同案犯盛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8月份,王某5叫其去明某2号楼3单元202户那里帮着看一个叫孙某2的人。其在那里时间不长,也就四、五天的时间,平时都是韩某2、马某、于某1在那里值班。其听韩某2说孙某2借了王某5家60万元。
还证实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韩某2喊其一起去流亭机场接王某5。到了机场其看到王某5的几个朋友也在。随后,他们一起进了机场去找王某5。找到王某5时,其发现孙某2也跟王某5一起下机了。等了一会其和其他几个人一起把孙某2带出大厅让孙某2上了马某开的车。当时王某5坐在副驾驶,其和韩某2坐在后排上,把孙某2夹在中间。在回即墨的路上,王某5和孙某2谈论还钱的事情。之后他们一起去了开发区明某小区外边的路上,又拉着孙某2去了鳌山。
3、同案犯王某5的供述,证实其听母亲说被害人孙某2借自己家60万元,一直没有归还。2015年8月份的一天,其和于某2、于某1从孙某2开在黄岛的KTV找到孙某2,与孙某2商量还钱的事情。孙某2说即墨有套房,其、于某2和孙某2等人一起回到即墨明水苑小区孙某2的住处,在家里陪着孙某2打电话联系借钱。其、于某2、于某1、韩某2等人先后到孙某2位于明某的住处去了十多天。期间,孙某2用卡片割腕。当时有警察出警,其和于某2、于某1都在现场。警察告知在场的人欠钱赶紧还钱后离开。后孙某2自己跑了。还证实孙某2跑了的第二天,其和韩某2、于某1到孙某2的住处将家里的100双左右的杂牌男式皮鞋、冰箱、格兰仕空调、电视机等物品拉走放在于某1处了。
亦证实2015年10月21日晚,其和母亲于某2从北京飞回青岛的飞机上偶遇孙某2。因之前一直未能找到孙某2还钱,其打算这次找几个人帮忙给孙某2要钱。其打电话给于某1、马某、韩某2等人,告知其在北京机场碰着孙某2了,要给孙某2要钱。22日1时许,其把孙某2带上车。其坐副驾驶,韩某2叫来了盛某,他们坐在后面把孙某2夹在中间。在车上孙某2指挥车辆一会到明某小区,一会到岙山一带。转悠到早上6点多钟,韩某2领路到即墨城南红领集团西边的一个空厂房。到达之后,其和孙某2、盛某、韩某2下了车并将孙某2带到厂房二楼的房间。其和孙某2发生争吵,韩某2和盛某一看其上火了,就动手打孙某2。盛某用脚踢孙某2的大腿及臀部,韩某2用拳头打了孙某2几拳。之后于某2上楼来跟孙某2谈还钱的事情。未果后,于某2、于某1离开。其让孙某2在二楼走廊上把衣服脱了,并用水泼孙某2。泼完后,其让韩某2、盛某接水继续泼孙某2。直到当晚9时许,其让孙某2走了。
(五)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孙某2辨认马某、于某1、张某1、盛某就是2015年10月、2015年8月对其进行非法拘禁的人;王某5辨认盛某、于某1、马某、张某1就是拘禁孙某2的人。
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被害人孙某2未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部分,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严惩处。
再查明,被告人盛某于2018年8月24日被抓获到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盛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妨害公务,以及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事实,及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依法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上列各罪,均应予惩处,其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盛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且在盗窃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从犯,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盛某退赔被害人孙某1人民币2115元、被害人金某人民币2088元、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1642元、被害人万某1人民币24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斐
人民陪审员  袁贵先
人民陪审员  孙世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曲骏宇
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综合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条。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