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国胜;被告:周金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7-16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3民初4862号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民初4862号

原告

原告:俞国胜,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599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40813735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宝,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萍,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周金狮,男, 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周路五洲陶瓷城大将军门店,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102166416。

案由

买卖合同

立案时间

2019年7月16日

开庭时间

2019年10月16日

到庭人员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金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适用程序

普通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

原告起诉意见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材料款505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利息请求为以50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

事实理由

被告购买原告建筑材料,截止起诉之日共计拖欠材料款505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周金狮未作答辩。

认定的事实

2018年2月28日,被告周金狮向原告俞国胜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俞国胜2014年木材款505000元,在2018年7月1日前付清,违约按月息2分计算。”

在案证据

被告销售明细表、欠条各1份,本院进行了审查。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据此推定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是真实的,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周金狮自原告俞国胜处购买木材,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木材货款。根据原告所持有的欠条内容可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木材款505000元,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上述款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木材款505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50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的违约金,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周金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国胜木材款505000元;

二、被告周金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国胜以50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的违约金。

迟延履行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8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金狮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审 判 长 刘 叶

人民陪审员 张筱萍

人民陪审员 杨 筠

二0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

法官 助理 崔 鹤

书 记 员 杨 肖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