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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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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徐磊,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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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
徐辉辉 |
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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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朕 |
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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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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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徐磊谎称自己可以帮助朱某申请廉租房,编造办事需要请人吃饭、送礼等理由,先后从朱某处骗取人民币44000元并挥霍,后该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徐磊家属已赔偿朱某损失,朱某对徐磊表示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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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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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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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徐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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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意见 |
被告人徐磊认罪认罚,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缴纳罚金,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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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磊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磊认罪认罚,系自首,积极缴纳罚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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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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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徐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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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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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 延 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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