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磊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7-31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767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767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徐磊,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徐辉辉

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朕

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155号

指控事实

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徐磊谎称自己可以帮助朱某申请廉租房,编造办事需要请人吃饭、送礼等理由,先后从朱某处骗取人民币44000元并挥霍,后该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徐磊家属已赔偿朱某损失,朱某对徐磊表示谅解。

指控罪名

诈骗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徐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徐磊认罪认罚,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缴纳罚金,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磊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磊认罪认罚,系自首,积极缴纳罚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徐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 延 庆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