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媛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7-31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234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1234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宏媛,女,蒙古族,1991年10月6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2018年7月2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宏媛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宏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李宏媛在黄岛区石桥路经营的“性情中人保健品店”内,明知其销售的“虫草强肾王”非正规进货渠道,仍然以每盒20元的价格向崔某在销售至少一盒“虫草强肾王”。经鉴定,被告人李宏媛销售的“虫草强肾王”系假药。
2017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店铺内被告人李宏媛用于销售的“硬到底”三盒,每盒售价至少20元;“汗血宝马”一盒,每盒售价至少100元;“增粗延时”一盒,每盒售价至少50元;“每粒坚”十三盒,每盒售价至少20元。经鉴定,被告人李宏媛用于销售还未销售的上述药品系假药。
以上,被告人李宏媛销售假药金额20元,查获的用于销售尚未卖出的假药金额470元,共计49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未经批准生产的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宏媛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其部分销售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宏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被告人李宏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开庭时被告人供述其一共向崔某在销售过两次假药,共6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宏媛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其明知没有正当进货渠道的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宏媛部分假药未销售即被扣押,部分犯罪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宏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无重新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宏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李宏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毕明太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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