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德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7-31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766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766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夏德彩,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146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夏德彩在青岛市市北区卜蜂莲花商场内超市入口旁边椅子上,将刘某某正在充电的红色外壳苹果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750元)盗走。后被告人夏德彩被查获到案,手机已发还刘某某。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夏德彩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德彩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夏德彩认罪认罚,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盗手机被追缴发还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夏德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延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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