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1刑初1713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锋,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18年3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因敲诈勒索罪于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培青,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8]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锋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凝、纪郭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锋及辩护人王培青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徐某锋多次通过信访等途径称自家一块口粮地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政府和萨哈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破坏。2017年5月18日,大场村委会与张某2、徐某锋夫妇就塌土一亩的补偿达成赔偿协议。2017年5月19日,萨哈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大场村村委、大场镇政府与徐某锋夫妇达成协议,萨哈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给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12000元并协助大场村委会为徐某锋修生产路、拆除承包地边的围挡,徐某锋、张某2签订息诉罢访保证书。协议签订后,萨哈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协议内容。
2018年1月份,被告人徐某锋以2013年至2016年期间的塌土钱没有补偿、生产路没有修到地头上、没有打大口井、谎称自己和张会强被镇城管队员殴打为由再次要求政府赔偿,并向大场村村委索要人民币78000元。2018年3月4日,全国两会期间,徐某锋称如果不赔偿就去北京上访,大场村书记徐某1、村委主任王某1对徐某锋劝说无果,于2018年3月5日以个人的名义给徐某锋写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后被告人徐某锋仍购买车票去北京。
2018年3月13日(全国两会期间),徐某锋骑摩托车前往日照潮河,电话中对村主任王某1谎称已经前往北京,要求赔偿78000元。因徐某锋故意关机联系不上,为防止徐某锋、徐某锋儿子张某3再次进京上访,大场镇副镇长赵某与大场村主任王某1驱车前往北京。至2018年3月20日两会结束,确认徐某锋、张某3均未去上访后,赵某与王某1才返回大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徐某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同时辩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书记承诺徐某锋在先,说要给其挖井,要么给其二千。修路的问题是书记让徐某锋算一下,村里要给其赔偿;书写的三万元欠条已经还给村主任和书记。其儿子在北京上班,徐某锋身体不好,是提前买票去北京看病;书记和主任找人看着徐某锋,不让其那个时间段去北京,所以徐某锋才生气说了一些话。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徐某锋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认罪;第二、被告人徐某锋系犯罪未遂,初犯、偶犯;第三、三万元欠条数额,不应计入敲诈勒索数额。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徐某锋多次通过信访等途径称自家一块口粮地被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政府和萨哈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破坏。2017年5月18日,大场村委会与张某2签署就塌土一亩的补偿协议。2017年5月19日,萨哈林(青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大场镇人民政府、大场村村民委员会与徐某锋夫妇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给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12000元并协助大场村委会为徐某锋修生产路、拆除承包地边的围挡,徐某锋、张某2签订息诉罢访保证书。协议签订后,萨哈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协议内容。2018年1月份,被告人徐某锋以2013年至2016年期间的塌土钱没有补偿、生产路没有修到地头上、没有打大口井、谎称自己和张会强被镇城管队员殴打为由再次要求政府赔偿,并向大场村村委索要人民币78000元。2018年3月4日,被告人徐某锋称如果不赔偿就去北京上访,大场村书记徐某1、村委主任王某1对被告人徐某锋劝说无果,于2018年3月5日以个人的名义给被告人徐某锋写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后被告人徐某锋仍购买车票去北京。
又查明,2018年3月13日(全国两会期间),徐某锋为索要钱款,称进京上访,且要求政府及村委支付土地修路、被人殴打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8000元。
再查明,2018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某羊肉馆内将被告人徐某锋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到案情况等。
2、情况说明、息诉罢访协议、占用补偿协议、协议书一宗,证实涉案赔偿、协议等事实。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上访信件一宗,证实徐某锋上访信件内容等。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一份,证实被告人徐某锋的基本身份情况。
5、土地现场平面图、照片一宗,证实涉案土地、道路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其任大场镇副镇长,徐某锋与其丈夫为土地一事,已签订了赔偿协议,并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等。2018年3月,徐某锋因土地以及谎称被城管打等事由,要求赔偿78000元,并称去北京上访,要求将赔偿款打至银行卡等。
2、证人蔡某证言,证实其所在的公司占用了徐某锋家1.5亩地,后来徐某锋已施工损坏其剩余土地,边缘塌方等,要求政府和其公司赔偿,后来为了化解矛盾,2017年5月,公司、村委等与徐某锋夫妻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公司给土地补偿款11.2万元的事实。
3、证人徐某1、王某1证言,证实分别系大场村村书记、村主任。2018年3月,徐某锋以进京上访施加压力,索要赔偿款的事实。
4、证人徐某2证言,证实徐某锋2017年5月与大场镇村委、用地单位等签订了土地赔偿协议以及息诉罢访保证等,后来村委按照协议履行了修路义务,涉案用地单位也赔偿了补偿款11.2万元。
5、证人徐某3证言,证实2018年3月5日,其妹妹徐某锋为了反映土地被占用赔偿等问题,坐车去北京上访等。
6、证人李某、鄢某、郭某、王某2、于某、陈某证言,证实2017年10月,城管执法过程中未殴打徐某锋等人。
7、证人徐某4、张某1证言,证实徐某锋土地旁已修好路的事实。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徐某锋供述证实,其为了向大场镇党委政府和大场村村委施加压力,说去北京上访,以此吓唬他们,让他们多赔钱。其提出三个要求,第一是村里给其修井,打井钱人民币2000元;第二是要求村里赔偿四年(2013年至2016年)的土地塌土损失,每年人民币1500元,四年共计人民币6000元。第三是要求土地路重新修,不修路就赔偿人民币4000元。此外还给徐某1和王某1称,城管将徐某锋和张某2打了,要求政府赔偿人民币30000元。上述共计要求人民币78000元。
(四)视听资料
视听光盘一宗,证实涉案音视频等内容。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锋敲诈勒索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锋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徐某锋提出修路、挖井赔偿系村委会给其承诺,去北京系因其儿子在北京等辩解意见,经查,根据涉案书证、录音资料以及被告人徐某锋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证实徐某锋用进京上访的威胁方法迫使他人交付财物,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锋当庭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依法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三万元欠条数额,不应计入敲诈勒索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锋以被城管殴打为由,向他人索要三万元赔偿,系犯罪数额,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曹旭晶
审判员 栾 冲
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子涵
书记员陈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