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香店村民委员会、东泰(青岛)农产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07-29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5791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57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香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经济开发区香店村。
法定代表人:张明周,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波,平度鑫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泰(青岛)农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三城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嘉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磊静,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珠,女,1960年12月16日生,系东泰(青岛)农产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香店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东泰(青岛)农产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香店村民委员会上诉请求:一、维持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6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该判决第二项并改判解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1997年12月28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判决被上诉人将所承包土地返还给上诉人,并确认现有地上附属物归上诉人所有。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现无力经营,原审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会进一步扩大双方损失,特别是会导致上诉人村民集体利益受到损害。二、如果二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双方2015年12月16日调解协议的约定。三、被上诉人存在撂荒行为,合同不应再继续履行。并且被上诉人要承担撂荒行为的后果。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被上诉人东泰(青岛)农产有限公司答辩称:一、被答辩人等几个村与答辩人签订了为期46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1997年3月10日至2043年3月10日止,该合同同时经平度市公证处公证并呈平度市人民政府及平度市经贸委审批核备。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如需修改或终止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具修改或撤销合同的协议,并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因此被答辩人现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二、答辩人近两三年因周边村民的不断滋事,致使答辩人近几年出现经济上的暂时困难。现答辩人已再次招商引资,且已基本与投资商谈妥,投资方会尽快与地方政府协调,使梨园恢复正常经营。三、每个企业的经营都有瓶颈期,答辩人也不例外,但答辩人相信此种逆境只是暂时的。答辩人的法人代表本是台湾居民,1998年因平度招商引资举家搬迁至此多年,在此投入了全部的心血,前20年一直经营的很好,并带动当地经济发展、解决了部分老百姓的就业问题,然现在企业面临暂时的困难,企业相关的负责人更是一直以积极的态度在想办法解决问题,因此不能以企业一时的困难作为被答辩人解除合同的理由,这有违契约精神,更不利于海峡两岸关系更好的发展。
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后许家村民委员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8年承包费3435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171797.5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3435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款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请求判决解除原告和被告1997年12月28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判决被告将所承包土地返还给原告,确认现有土地附属物归原告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香店村委与被告东泰公司于1997年12月28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被告东泰公司承包原告香店村委土地380亩。每年四月中旬和十一月中旬分二次给付原告承包费。如不按时交纳,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交纳承包费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原告香店村委交付给被告东泰公司承包的土地后,被告东泰公司一直种植梨树至今。2018年4月20日前被告东泰公司应向原告香店村委交纳2018年上半年租赁费171797.5元,2018年11月20日交纳2018年下半年的土地承包费171797.5元,但被告逾期至今未付。
经原告申请,原审法院进行现场勘验,被告东泰公司承包的土地中一半土地处于经营管理状态,其余土地没有进行除草管理。
原审法院认为,1997年12月28日,原告香店村委与被告东泰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香店村委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东泰公司也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土地承包费。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逾期未交纳2018年的土地承包费已构成合同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告香店村委要求被告东泰公司给付2018年土地承包费343595元,被告东泰公司对承包费数额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告香店村委主张要求被告东泰公司给付2018年承包费3435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171797.5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3435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款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香店村委要求解除1997年12月28日原告香店村委与被告东泰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被告东泰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且原告香店村委称仅在法律范围内承担,因原告香店村委导致的被告东泰公司造成的损失,因此,不适宜解除合同,原告香店村委的该项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据此判决:一、被告东泰(青岛)农产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香店村民委员会2018年土地承包费3435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171797.5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3435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香店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54元,减半收取3227元,由被告东泰(青岛)农产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期限为46年,现只履行了大约一半的期间。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看,现被上诉人履行承包合同遇到了困难: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拖欠承包费一直处于延续状态,大片的涉案承包地也处于荒芜状态。为让被上诉人摆脱经营困境、实现合同的目的,原审法院在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定的欠缴承包费违约金后认定双方应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基本正确。
被上诉人在二审中主张其一直在积极进行招商引资,以摆脱这种状况。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应积极采取措施来履行合同:向上诉人缴纳承包费以及耕种土地以避免土地荒芜。如果在一定合理期间之后被上诉人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涉案土地仍继续荒芜状态,则上诉人可再行主张解除合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山东省平度经济开发区香店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秦艳华
审判员  于瑞军
审判员  尤志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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