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7-25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刑初712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刑初712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3年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青岛市即墨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即检一部刑诉[2019]186号

指控事实

2019年X月X日1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翻墙进入青岛市即墨区杨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余元、将军牌香烟两盒半。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7.5元。

另查明,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6月7日被抓获。案发后于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

盗窃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具结悔过。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韩 爽

书 记 员 卢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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