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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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张某,男,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某某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某某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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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即检一部刑诉[2019]218号 |
指控事实 |
2019年X月XX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即墨区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路路口右侧超车时,与王某某驾驶的鲁BXXXJT号小型轿车顺行至此路口右转弯时相撞,致己受伤、两车损坏。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7月19日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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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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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 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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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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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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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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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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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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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曲 骏 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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