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5438号
原告:修竹高,男,1980年1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刘孟涛,男,197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旧院镇窑坝子村小坪组48号。
原告修竹高与被告刘孟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修竹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孟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修竹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孟涛支付欠款15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修竹高为刘孟涛运输建筑材料,刘孟涛至今尚欠运费15000元未付。
刘孟涛无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刘孟涛从即墨闽兴建筑机具租赁公司租赁建筑钢管,使用完毕后,刘孟涛指示修竹高将建筑钢管运输至即墨闽兴建筑机具租赁公司,运费约50000元。刘孟涛陆续支付运费,至2019年1月11日,刘孟涛尚欠运费15000元,刘孟涛为修竹高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修竹高运费15000元(壹万伍仟元),欠款人:刘孟涛,2019.1.11”。刘孟涛至今未支付该欠款,致修竹高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修竹高提交的欠款条及修竹高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证据已经当庭核实,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修竹高为刘孟涛运输建筑钢管,刘孟涛支付运费,双方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且合同合法有效。刘孟涛应及时支付运费,未及时支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修竹高要求刘孟涛支付运费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修竹高要求刘孟涛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刘孟涛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庭审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孟涛支付原告修竹高运费15000元。
二、被告刘孟涛支付原告修竹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被告刘孟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衣泽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文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