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速)461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马冠超,男,汉族,1979年5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住青岛市城阳区。
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冠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宁广志
书 记 员 仇玉蓉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95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4月19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马冠超饮酒后驾驶鲁BXXX号轿车沿重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赵红路路口南100米处向右变道时,与顺行的邵某驾驶的鲁BXXX号小轿车相撞,致车损。经检验,马冠超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0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被告人马冠超驾车逃逸,被邵某驾车别停后被执勤民警查获,于2019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马冠超的刑事责任。该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被告人
的意见
被告人马冠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
查明事实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马冠超已赔偿被害人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冠超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