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即墨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伟、管玉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7-15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初3453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82民初11351号
原告:宋亮,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会,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孝卓,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孙业祥,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云(系孙业祥之妻),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任广彬,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宋亮与被告尹孝卓、孙业祥、任广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会,被告尹孝卓,被告孙业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云,被告任广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尹孝卓、孙业祥、任广彬赔偿宋亮各项损失共10000元(评估财产损失8966.56元+交通费损失1033.44元);2.本案的鉴定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由尹孝卓、孙业祥、任广彬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8日,尹孝卓、孙业祥、任广彬厨房下水道堵塞溢水将楼下宋亮家中的吊顶、棚顶、墙壁、地板、家具、字画等浸泡,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多次协商未果,故具状起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尹孝卓辩称,宋亮所诉与我无关。我的房屋一直空着没有人居住,造成宋亮损失的实际责任人为四楼和五楼业主,与我无关。
被告孙业祥辩称,我家住四楼,我正常使用下水道,而且从来没有人通知我下水道堵了,所以下水道堵塞与我方无关。
被告任广彬辩称,1.我住在五楼,以前也堵塞过,都是大家凑钱将管道疏通,现在二楼和三楼常年无人居住,一直没有人通知我方下水道堵塞;2.一楼、二楼将下水道改造过,导致下水道堵塞;3.泡水后二楼并未组织我们到现场查看损失,鉴于大家左邻右舍,同意赔偿,但必须以实际损失为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28日,宋亮名下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户房屋发生漏水,该小区物业青岛公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业主到现场查看,四楼孙业祥和五楼任广彬家中排污导致管道堵塞,而一楼和二楼业主将自家的排水管道口堵住,污水无法从一楼、二楼住户家中排出,继续上涌至三楼尹孝卓家中,导致污水从尹孝卓家中洗手盆溢出而渗漏到二楼宋亮家中。三楼尹孝卓家中为毛坯状态,无人居住。二楼宋亮家中也长期无人居住。
2.诉讼过程中,经宋亮申请,本院委托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宋亮所主张的涉案房屋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并于2019年5月9日出具评估报告,载明本案所涉漏水损失共计8966.56元,其中墙面、屋顶清理粉刷为2439.66元,地板更换为2496元,pvc吊顶清理为400元,一对木象装饰品为1000元,一幅油画为300元,一幅马斗进书法为1530.9元,两个吸顶灯罩为100元,一个电视柜为400元,卫生清理为300元。为此,宋亮支付鉴定费3000元。对于上述损失,尹孝卓、孙业祥、任广彬均不予认可,称其到达现场时只看到墙体发霉、两个吸顶灯损坏、地板被泡。
3.经本院调查涉案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以及一楼住户,得知是一楼住户发现其家中屋顶滴水通知宋亮,进入宋亮家中才发现宋亮家中被污水浸泡。物业工作人员以及一楼住户到达现场时发现宋亮家中墙体以及地板被泡、厨房以及餐厅的吸顶灯被泡、一幅山水画以及一幅字画受损、未拆封的电视柜也被浸泡,至于宋亮所说的一对木象工艺品并未注意到。
4.庭审中,孙业祥和任广彬称涉案污水管道之前也发生过堵塞,因楼下及时通知并疏通未造成过损失。因污水管道之前发生过堵塞,一楼和二楼重新铺设污水管道,不再使用该共公污水管道。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一为责任划分,二为损失金额。关于焦点一。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四楼孙业祥和五楼任广彬家中排污导致管道堵塞,而一楼和二楼业主重新铺设污水管道不再使用该公共管道,污水无法从一楼、二楼住户家中排出,继续上涌至三楼尹孝卓家中,导致污水从尹孝卓家中洗手盆溢出而渗漏到二楼宋亮家中,孙业祥和任广彬作为该污水管道的使用者因排污导致管道堵塞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三楼尹孝卓和二楼宋亮家中长期无人居住亦未对房屋尽到管理注意义务致使管道堵塞漏水时未及时发现导致损失扩大,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综合上述事实,本院酌定由孙业祥、任广彬各承担30%责任,尹孝卓、宋亮各承担20%责任为宜。关于焦点二。一楼住户发现漏水后联系二楼宋亮,后又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到现场查看,发现宋亮家中墙体以及地板被泡、厨房以及餐厅的吸顶灯被泡、一幅山水画以及一幅字画受损、未拆封的电视柜也被浸泡,至于宋亮所说的一对木象工艺品并未注意到。因其二人在漏水后最早赶到现场,故对于现场状况的描述符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宋亮家中因本次漏水所造成的损失为7966.56元[8966.56元-1000元(一对木象装饰品)]。上述损失由尹孝卓、孙业祥、任广彬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尹孝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宋亮财产损失1593.31元(7966.56元×20%);
二、孙业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宋亮财产损失2389.97元(7966.56元×30%);
三、任广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宋亮财产损失2389.97元(7966.56元×30%);
四、驳回宋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3050元,由尹孝卓负担610元,孙业祥负担915元,任广彬负担915元,宋亮负担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兰梦梦
人民陪审员  姜修山
人民陪审员  顾新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天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